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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山区法院办“铁案”!-----转载(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joan52088    时间: 2009-10-8 18:04
标题: 中山区法院办“铁案”!-----转载(转载)
我生在大连,长在大连,我热爱这里的山、这里的海。我曾经为自己的故乡而感到自豪。但是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件事情,让我彻底改变了对大连的印象,也让看到了藏在美丽外表之后的肮脏和污垢。        由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个别领导干部和法官徇私枉法、滥用法律、枉法裁判,甚至在国家法律有着非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为人为的干预和操纵,导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置国法于不顾枉法裁判,案件审理严重背离了事实和法律。使一个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原被告双方对执行方案都无任何异议的民事案件,先是被检察院以两个根本不成立的理由提起了抗诉,后交由原审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在驳回检察院全部抗诉理由的情况下,却又以一个更为荒谬的理由撤销了本院自己做出的正确判决。这样的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和恶劣的司法环境已经让我们全家人陷入极端的悲愤当中。        作为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院审会,之所以会做出这样荒谬的判决结果,我相信绝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是一些见不得人的因素在作怪。对于这些案外因素因为早有所闻,所以在审理期间我已经向大连市中山区人大反映过情况,希望在人大的监督下法院能够排除干扰,公正审理案件。可是最终结果还是和先前所闻完全一样。我不清楚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与“权钱交易” “以权谋私“有关?但这样公然践踏法律的判决实在让我们感到极端的气愤和无助!做到“司法公正”真的这么难吗?“司法公正”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是百姓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国家领导还是最高法院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作为百姓也能感受到国家领导人想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心情----,可是在地方,为什么“司法公正“就得不到落实?为什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就敢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某些人的“私人法律”,随意枉法裁判,践踏国家法律尊严呢?         我们惊奇是什么力量让他们敢于置国法于不顾,”、“徇私枉法”、“枉法办案”呢?是谁在背后支持他们呢?难道就没人管他们了吗?难道他们就不怕上级查他们了吗?莫非是上下级法院、法官已经形成了一条-----?引用弗兰西斯.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做出的(2009)中审民再审字第1号判决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荒谬的,是枉法裁判的典型,请有关领导明察,也请网友朋友们关注此案!         我们迫切地希望在当今中国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这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能够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得到正确的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尊严,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也希望那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枉法办案”的司法界人员得到严肃处理!        最后将王胜俊一段发言送给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要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各级人民法院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把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我们相信党中央、国务院是不会置遭受枉法裁判的受害人的痛苦于不顾的!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5 21:20:54 </center>  王胜俊说的好!“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请法官们以此为“座右铭”,严格要求自己!!!<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6 14:14:37 </center>  作为百姓只要求司法机关能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还百姓一个公道,除此之外无任何过分要求。公正,公正,公正----!相信党中央、国务院是不会置遭受枉法裁判的受害人的痛苦于不顾的!伟大的祖国万岁!!!   <center>作者:_什么啊_ 回复日期:2009-09-26 14:20:25 </center>      法律什么都不是!你们安全机关对我没有管理权!我才不在乎法律呢!    我的目的完全就是镇压安全警察,没别的考虑!    我也不认为法律神圣!我完全就是镇压警察!就这么简单!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6 14:31:06 </center>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依法打击枉法裁判同盟!!    <center>作者:bishengyang 回复日期:2009-09-26 14:56:46 </center>           党啊,您在哪里?        我叫张伟,女,联系电话 0373—— 2369639        一.新乡市行政部门利用职权,造一系列假证,至今不被追究:        1997年,我家因房地产继承纠纷,发现新乡市的行政职能机关,在没有任何办理证件的文字资料情况下,给他人办理了一系列非法证件;假“土地使用证”、假“房产证”、两份假“建筑许可证” (市规划局、市牧野区建设局)。        该一系列假证,使我失去了家,十多年流落街头。为此,我常年赴省进京上访,历尽千辛万苦。期间,经历了法院十八次枉法裁判,使案件一拖再拖……        二.市政府为包庇造假官员,《调查报告》和《督办通知》被打上“机密”字样:        我的上访引起了中央的重视,督办。2004年,在督办的压力下,新乡市成立了一个专门调查组,调查我家案件。调查结果:所有证件都是造假!但为包庇造假官员,这份《调查报告》连同《新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了{ 新信联《2004》273号} 〈关于红旗区张伟、殷长顺上访一案的督办通知〉》一同被打上“机密”字样,不予公开。        三.因原市委书记高升,案件又被搁浅:        2005年12月28日3时,原新乡市市委书记连维良在《调查报告》出炉后,得知确是各行政部门造假,接待了我,他说;“你家的案子是由于新乡市各级行政机关非法颁证,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并指令纪委、公安局、监察局联合调查造假官员。        之间,假“房产证”、两份假“建筑许可证”被造假的行政部门自行撤销,随后又被法院再次撤销。剩下“土地证”还没被撤销时,因连书记高升调往洛阳市,案件又被搁浅。        四.新乡市新任领导说:“案件牵连人太多,没法处理。”        新乡市新任市委书记吴天均、市长李庆贵,本应继续督促该案撤销“土地证”,但他们竟说:“案件牵连人太多,没法处理。”拒不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万般无奈,我只好把新乡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08年11月7日,河南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3508号《行政判决书》,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败诉,判令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新乡市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市政府竟以交不起50元上诉费败诉!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2009年2月4日,因为新乡市人民政府交不起50元上诉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再次判我胜诉。        既然我张伟胜诉,市政府理所当然该依法撤销那个假“土地证”,但市政府却仗着权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无奈,我继续上访,市长李庆贵恼羞成怒,2009年5月7日晚12点左右,指派红旗区东大街派出所指导员、所长等四名民警,以莫须有的借口将我打伤,后将我送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并非法作出拘留七天的决定(我们上访者在拘留时,常被打骂,甚至被打残)。我住院三天后,趁看守我的民警不注意逃了出来,四处逃亡。        茫茫苍天何处有真理,党啊您在哪里???<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6 21:53:53 </center>  想根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枉法办案”,必须对那些“胡作非为”、“践踏国法”的司法界人员施以重刑,否则不足以震慑他们!!!强烈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彻底根治司法界的“顽疾”-----!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6 22:32:00 </center>  敢于寻找自身问题,承认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发展、壮大的关键。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决依法打击枉法裁判同盟的违法行为!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7 15:54:56 </center>  强烈要求:最高法对有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和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大检查 !!!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7 16:24:06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人民法院的本质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7 16:31:18 </center>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含糊不得,要敢碰硬,动真格,坚决淘汰那些害群之马。<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7 16:40:37 </center>  谁敢于执法犯法,就让谁自作自受。对一些干部身上的有害机体和恶性肿瘤,要像医生一样,早发现,早治疗,及时把患者送上手术台,坚决实施必要的切除。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07:46:10 </center>  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了“四个一律”的规定:1.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2.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3.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4.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建议在全国推广!!!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2:41:02 </center>  向广大热心的网友和一切正义的力量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3:52:35 </center>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某某对我说:他们后台太厉害了,我们也没办法-----。我想请问: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难道是看谁有权有势,有后台吗?<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5:48:55 </center>  搞好信访,要立足于解决问题,而不是躲开、推掉这些问题。信访工作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了解民情,联系群众的过程。抓信访,不是要“扬汤止沸”,把矛盾压下去就拉倒,而是要“釜底抽薪”,实实在在解决问题,达到息访息诉。<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6:02:32 </center>  执法人员要管得住自己,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6:09:35 </center>  毛主席曾批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也都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做过很多重要指示。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8 19:33:40 </center>  坚决依法打击枉法裁判同盟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和他们斗争到底!向广大网友和有正义感的力量和人士求助,恳请您留下宝贵的意见或是您的一份关注-----,谢谢!         向广大热心的网友和一切正义的力量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center>作者:流浪的猫12 回复日期:2009-09-28 20:53:03 </center>   党啊,您在哪里?  <center>作者:nou2017 回复日期:2009-09-28 21:58:01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人民法院的本质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9 07:44:40 </center>   向广大热心的网友和一切正义的力量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9 08:24:02 </center>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某某某对我说:没事,我们是基层法院,我们出的判决没用象废纸----你就上诉吧----。真是可笑----可气---无语---!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9 08:36:41 </center>  我无意攻击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但是正是因为外界的强烈干扰,使得该院的院审会成为傀儡,使国家的法律成为某些人的私法!     这样的案件能成为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吗?    你们问心无愧吗?可悲!!!!!!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29 17:50:21 </center>  最恐惧的莫过于社会对法律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30 13:35:57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        祝愿全国人民幸福安康!          奉劝本案的枉法裁判同盟:悬崖勒马,多做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善事!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09-30 14:52:25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        祝愿全国各族人民节日快乐、幸福安康!            奉劝本案的枉法裁判同盟:悬崖勒马,多做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善事!努力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07:55:39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07:56:55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12:56:55 </center>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      祝愿全国人民幸福安康!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13:02:13 </center>  依法治国!     秉公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13:23:49 </center>   奉劝本案的枉法裁判同盟: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悬崖勒马,莫要做违背民心、民意的事情-----!!!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16:29:44 </center>  法院成为腐败之源甚至制造社会矛盾之源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独立。“法官其实无权,他的权力被各种其他权力剥夺了,无独立,无权力;无权亦无责。”当一个法官没有责任感的时候,司法现状可想而知。“法院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推动者,而在过去的很多年中,它只是个旁观者,甚至是个阻碍者。”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1 16:34:01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依法治国!立国之本!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2 07:18:06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坚决依法打击枉法裁判同盟的违法行为!<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2 19:40:32 </center>  作为百姓只要求司法机关能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还百姓一个公道,除此之外无任何过分要求。公正,公正,公正----!相信党中央、国务院是不会置遭受枉法裁判的受害人的痛苦于不顾的!伟大的祖国万岁!!!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2 21:45:20 </center>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依法治国!立国之本!    强烈要求:最高法对有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和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大检查 !!!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3 07:33:05 </center>  向广大热心的网友和一切正义的力量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   祝愿全国人民幸福安康!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3 19:45:14 </center>  祝:广大热心的网友和一切正义的力量、人士中秋节快乐!    祝:大家平安、健康、幸福!<center>作者:jxncwzc 回复日期:2009-10-03 22:59:56 </center>  朋友,法律在你们那里没有用,在我们南昌市同样也没有用!<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4 08:07:29 </center>  不是法律没用,而是法院根本不依法办案-----!  这里原因很多:有金钱的原因、由外界的干预说情----  总之,法院成为腐败之源甚至制造社会矛盾之源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独立。“法官其实无权,他的权力被各种其他权力剥夺了,无独立,无权力;无权亦无责。当一个法官没有责任感的时候,司法现状可想而知。<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4 08:16:59 </center>  法律再健全,法院不依法办案有什么用?这些案件经得起检验吗?案子判错了,甚至是故意判错了,法官还是法官,所以他们根本不担心!!!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害苦了受害的当事人———。<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4 11:33:21 </center>  一个已经生效且处于执行阶段的判决,被检察院以根本不成立的理由做出了抗诉。原审法院在驳回检察院全部抗诉理由的情况下,却又以一个违背法律常识且极其荒谬的借口,对本院自己做出的判决做出了改判。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国家法律在你们眼里是什么------???这幕后见不得人的原因是什么-----???大连市中山法院做出的(2009)中审民再审字第1号判决的判决结果是极其错误的,荒谬的-----,是枉法裁判的典型!请有关部门明察!!!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5 07:59:19 </center>  强烈要求:最高法对有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和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大检查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5 15:01:52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人民法院的本质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5 20:28:52 </center>  凡是经不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都在“依法纠错”之列!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5 21:32:03 </center>  处处需要听“招呼”的基层司法生态环境,让法官身处其中,只能随波逐流。在大众看来,“法官”应当排除干扰,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判。“这是神话”,神话看似美好,却不切实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依法治国!立国之本!<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6 07:51:58 </center>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是犯罪!<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6 21:37:00 </center>   最恐惧的莫过于社会对法律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08:41:13 </center>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含糊不得,要敢碰硬,动真格,坚决淘汰那些害群之马。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08:45:53 </center>  基层法院办案不公,导致司法不公,己经逐年呈上升趋势,它必将对党和国家的威望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到了必须加以重视和整治的时候了!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09:54:49 </center>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某某对我说:他们后台太厉害了,我们也没办法-----。我想请问: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难道是看谁有权有势,有后台吗?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11:20:27 </center>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做出的(2009)中审民再审字第1号判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的典型!!<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18:03:04 </center>  强烈要求:最高法对有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和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大检查 !!!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19:34:33 </center>  要想根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枉法办案”,必须对那些“胡作非为”、“践踏国法”的司法界人员施以重刑,否则不足以震慑他们!!!强烈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彻底根治司法界的“顽疾”-----!<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7 21:15:22 </center>  在现有的基层领导人眼中,上访告状是犯了大错,因为伤了他们的面子,这还了得。有哪—个制定和创造冤案的人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问题,寄希望于他们自己改正错误,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罢了。<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07:38:17 </center>  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了“四个一律”的规定:1.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2.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3.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4.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号召全国向重庆学习!!!<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08:16:17 </center>  没有对制造冤案的创造者的错案追究制度,事实上反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使他们不用受到惩罚,导致他们胆大妄为。<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08:35:58 </center>  人民需要千萬個薄熙來、王立軍!贊成的,都來頂頂吧!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10:53:47 </center>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含糊不得,要敢碰硬,动真格,坚决淘汰那些害群之马!向重庆学习,看他们还敢不敢胡作非为?<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11:57:52 </center>  请问,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你们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能成为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吗?  <center>作者:百姓的事2009 回复日期:2009-10-08 12:07:07 </center>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请你们认真学习人民日报社论:永远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你们是怎么做的?你们对此社论做何感想???    大 连市中山区法院你们辜负了百姓对你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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