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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搜狐"维持正义"别太过火 [打印本页]

作者: 钱穗晟    时间: 2009-10-8 18:04
标题: [转帖]搜狐"维持正义"别太过火
围绕盗版的问题,中国的互联网如今是一片混乱。      在激动网、优朋普乐及搜狐三家公司15日结盟之后,优酷网17日宣布正式起诉搜狐,围绕网络视频版权的纷争继续升温。 (9月19日新华网)      举报盗版、惩治盗版,这都是好事情,因为很久以来我们的文化、科技等产业都受制于盗版,更被某些外国人指责,甚至有人故意将此放大。同时,国内互联网安全、国家荣誉也屡受盗版之害,去年的微软黑屏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互联网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在网络盗版影响越来越恶劣的今天,对互联网盗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活动已经迫在眉睫。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如今的盗版之争是一个好现象,而惩治盗版更是一个不容商量、没有商量余地的问题。因此,盗版者死有余辜。      尽管优酷反过来状告搜狐,但这种“反咬一口”的战术似乎难以解除其深陷盗版嫌疑泥潭的困境。我想,盗版者受到法律惩处是早晚的事情。      虽然搜狐挑起了网络正版化的浪潮,但对他的某些做法笔者却不敢苟同。      第一,搜狐在其网站发布的一些没有注明来源并有“原创”意味的非博客、非网友交流形式的“新闻报道”有“越权”之嫌。      我们可以翻看两则“旧闻”。 2000年,“针对目前一些网站公开高薪招聘网络记者的作法,国务院新闻办网络新闻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无传统媒体背景的商业网站并不拥有新闻采访权。该负责人强调,商业网站仅仅具有新闻编辑权,即在得到相应传统媒体许可的前提下,可以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并可以对题目进行编辑,在进行内容编辑时应以不改变和损害原文内容为前提”(2000年4月25日经济日报)。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有人问到对于中国商业网站为何不能有新闻采访权的问题时回答:“在中国只有政府认可的新闻网站才能同其他媒体一样进行编辑、采访活动,凡是未经政府许可的商业网站及个人的网站,不能采写新闻,只能转载、传播其他新闻单位的新闻”(2008年2月8日中国报业杂志)。      另外,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据我所知,近年来相关法规并没有修改商业网站新闻采访权方面的内容,搜狐网站做为一家纯粹的商业网站是否有了新闻采访权和发布权我也不得而知,但如果相关法规并没有修改,那么搜狐的做法是否有些“过火”了呢?      第二,搜狐揭露涉嫌优酷盗版行径的做法值得称赞,但搜狐频频利用自己的搜狐IT频道发布针对优酷等视频网站的消息,这未免有些“仗势欺人”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了。      揭露盗版这本身是正义的行为,合理合法,可是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来“打击”对手,这就很容易影响人们的视觉,甚至会影响司法公正。事实上这些影响已经出来了,比如有的网友开始怀疑搜狐的用意:究竟是为了国家的正版事业还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而在自己家里的媒体上发布针对法律上已经成为对手的优酷的信息,这在法理上已经很难说的明白了。如果将来司法机关取证,舆论上全是搜狐自家的“小字报”,这成何体统?如今,搜狐的做法已经有“舆论干扰司法”之势了。      打击盗版,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揭露盗版,这也是正义之举,所以我很赞成搜狐的举动。在公正的法律面前,盗版者死有余辜,但是,在同样的法律面前,搜狐也不能做的“太过火”。记住,“雷池”是不可轻易越过的!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大师枕石 回复日期:2009-09-29 17:42:22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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