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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让医保阳光普照弱势群体-残疾人应该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介绍 [打印本页]

作者: frostsaeonic    时间: 2009-9-20 00:15
标题: 让医保阳光普照弱势群体-残疾人应该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介绍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和管理   1、试点原则  1、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3、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2、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的财政预算。   4、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5、制度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组织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三、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此帖被莲在2009-08-22 20: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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