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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与满族妇女——婚嫁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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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3716448 发表于 2009-9-21 00:5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满族历史的早期,女真妇女在婚姻上尚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所谓“按律男女情愿,则可娶之,不愿则可不嫁”。这段话是天命六年(1621)二月努尔哈赤裁判两家争聘包衣宁善之女时所说的话,他以破坏这“三十年之法规”为由,将喀萨里妻及其岳母等人治罪。这说明,当时的满族妇女在婚姻方面,确实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这里所谓的“法规”,是指女真部落固有的习惯法。 但是,满族妇女在婚姻上有过的自主权,很快便被八旗制度下新的婚姻管理制度所取代了。在努尔哈赤时代,皇族女儿的婚嫁,基本上都由“汗”一人决定,而广大八旗将卒之女,通常则由其父母决定婚嫁。总之,女子的婚嫁基本上是由家长或族长说了算。而在八旗制度下是由最基层的牛录章京直接掌管,而当事者本人的意愿,通常并不会得到很大的尊重。 努尔哈赤本人首先就将本族人的婚嫁,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他为了政治和军事上的利益,特别擅长于干预和强制性地安排本族女子的婚娶。最著名的史例便是努尔哈赤胞妹沾河姑的婚姻。她先是由努尔哈赤做主,嫁给嘉木瑚寨主噶哈善。万历二十一年(1583)噶哈善被同族所杀,她再次被指嫁给沾河寨主杨书。努尔哈赤还将次女嫩哲格格,嫁与杨书之子达尔汉。沾河姑与杨书生育有三子,但二人感情失和。“汗妹因恶其夫,而欲离之。汗念其原为好友,未准”。兄长的阻止,使沾河姑无法摆脱深感厌恶的婚姻,只好被迫与丈夫分居长达十五年之久。甚至在杨书临死前,她也不肯相见,这无疑只是无奈的反抗。 宗族女眷的婚姻,几乎全被掌握在努尔哈赤及其汗位继承者的手中,就连泼辣骄横的皇女,也没有择偶的自主权,而当婚姻生活不美满时,她们自然会有所反抗。而这时候,努尔哈赤所考虑的只是作为“贤婿”的男人们的利益。天命八年(1623)五月,努尔哈赤于八角殿召集沾河姑及渚女进行训戒:“男子披甲胄战死于疆场者,乃为不败其党,死之以义。尔等居家之妇女,违法败政,生又何益?择贤而有功之男,与尔等匹配,岂令受制于尔等乎?”在努尔哈赤心目中,政治军事方面的利益和宗室女眷的幸福相比,孰轻孰重是十分明确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甚至允许作为贤婿的蒙古贝勒告知室女之不贤,以便予以惩处。由皇女开始,满族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下降,婚嫁几乎完全被控制在最高统治者或各级父权大家庭家长们手中。 皇太极在婚姻控制方面,比父辈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贝勒、贝子阶层的婚嫁权自然归“汗”一人亲自掌握。天聪四年(1630),二贝勒阿敏贪图财色,私自以女妻蒙古贝勒色特尔。色特尔以已娶有妻室为由推辞,阿敏强与之,目的是想娶色特尔之女为妻。皇太极与众贝勒曾议定:凡贝勒大臣等娶妻嫁女,必奏闻于汗。阿敏贝勒遂因“违汗禁约”而获罪。崇德元年(1636)五月,皇太极两次下旨令多罗饶余贝勒嫁其女,然多罗饶余“听妻言,违命不从”,结果多罗饶余首发受罚,其妻几乎被定为死罪。 不仅皇室贵族女子的婚姻由皇太极独揽大权,就连广大的八旗官兵之女、阵亡将士之孀妇的婚嫁,也必须经基层官员(牛录章京)的确认和批准才能奏效。天聪九年(1635)三月,皇太极谕旨规定:“凡官员及官员兄弟,诸贝勒下护卫军校、护军、骁骑等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准嫁。若不报明而嫁者,罪之。其小民女子、寡妇,须问明该牛录章京,方准嫁”。这意味着人民的婚姻开始被纳入到国家统一的仃政管理之中,普通旗民甲士未经申批而擅自婚娶,牛录固山额真失职管制不严等均要受到惩罚。从“牛录”至“贝勒”层层委任审批权的做法,是完全利用了八旗制度的管理模式。一个全新的婚姻制度在律法的推行中逐渐建立起来。 明代及后金的女真习俗并不限制女子再次婚嫁,而且寡妇再嫁也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努尔哈赤家族不但允许族女一嫁再嫁,本族贝勒贝子们也不忌讳娶孀妇为妻。蒙古察哈尔部林丹汗战败死后,皇太极先后娶其遗孀窦土门福晋和多罗大福晋囊囊太后,豪格娶伯奇太后,阿巴泰娶俄尔哲依图太后,济尔哈朗娶苏泰太后。林丹汗的遗霜们分别拥有一部分财物,苏泰太后还带来林丹汗的“制诰之宝”,献给了努尔哈赤。 天聪、崇德年间,皇太极谕令规定:“凡女子若丧夫,欲守其家资、子女者,由本人宜恩养,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与异姓之人”。说明后金统治者对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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