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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彝族联合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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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 发表于 2009-9-21 00:5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彝族联合会章程 (草案)(本章程由沙毛义昊、日火哈古、曲木林森等人起草,将在第一次彝人代表大会上审议后表定是否通过!) 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人华彝族联合会组织形式以及产生办法第五章地方联合会第六章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彝族联合会是由全国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彝族人民为了促进彝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1)以促进彝族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己任。提高广  大彝族人民的整体素质。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2)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本着扶贫济困的美德,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帮助彝族孤、老、病、残、幼、贫、灾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行动。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无私奉献、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求学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本会坚持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   第五条本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总部设在成都市。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改善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社会风气和彝族人民与其它兄弟民族之间的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努力帮助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推动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贫困地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新路子,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促进、保护和发展彝族文化,增强彝族偏远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文化交流。传播先进、有益、健康的文化思想、促进彝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开展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培养彝族青少年的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彝族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培养彝族优秀人才投入到彝族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   第十二条 为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发展、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等各种社会活动及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各地区彝族群众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规划、组织会员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分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与海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七条依法对中华彝族发展基金会及中华彝族联合会下设各机构部门进行管理。第十八条逐步建立、完善并发展好具有民族特色的工业企业,为民族工业的良性发展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要求:(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经人介绍或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意为发展彝族人民事业而奋斗。经常务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二)会员要热爱自己的国家,维护国家利益,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吃苦耐劳,要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要积极参加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前必须真实填写申请表,经中华彝族联合会常委会审批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五)会籍不得转让。 (六)联合会常委会及各区域分会将根据会员入会时所申报的兴、爱好、特长、个人意愿、面试结果等,以及各项目团队的人员统筹安排。 (七)常委会有权对违背联合会的宗旨和章程,违法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会员视情况而以暂停、终止或注销会籍等措施。(八)自愿交纳会费50元/年。(九)会员要求退会,应向联合会常委会书面申明原因,由常委会正式免去会籍。 (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会或常务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六)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权询查联合会经费使用情况。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履行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本会章程;尊重他人意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积极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坦率发表自己的观点;准时参加本会议,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听从联合会安排,积极支持参与联合会的建设。  (七) 本会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以联合会名义发表任何声明和通告,不得以联合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挪用联合会物品,如有损失或丢失予以赔偿。第四章中华彝族联合会组织形式以及产生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中华彝族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如果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常务委员会,管理联合会日常工作;设<u>纪律检查委员会</u>来监督各部的工作和解决内部矛盾.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中华彝族联合会主席、副主席;<u>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长。</u>    (三)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八条 中华彝族联合会每月召开一次常委会,时间定在双休日。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总负责人是联合会主席,常委会是联合会的领导机构,运行机构为全国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区域分会以及相关的机构。 第三十条联合会主席要有出色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责任心强,优秀的口才和社交能力。其职能为:负责协调全国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区域分会之间的协调沟通。组织管理日常工作。第三十一条副主席设若干名。协助联合会主席日常工作,处理各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是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若干部部长组成,委员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可由联合会主席推荐经常务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产生。其职能为:负责联合会政策方针的制定;负责联合会的对外形象及内部管理;负责审议各种活动计划;负责监督联合会的工作情况。第三十三条秘书处是直属于盟会主席领导的一个部门。下设一名秘书长若干名秘书。主要职能为:负责相关情况的收集,以及盟会主席的指令下达,帮助联合会主席处理一些日常事物。 第三十四条常委会下设业务部,宣传部,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 发展基金管理部,法律顾问部,研究部以上为联合会的运行机构,常委会的决策及其活动的开展由各部门配合或分别完成。 (一) 业务部职责:负责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定期联系,为联合会拉赞助资金;与相关团队,领导机关,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及各项活动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日常工作及活动的正常进行,为联合会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机会。  (二)宣传部职责:负责联合会对外形象设计;本会活动中对外的宣传工作,并及时作好各地区的反馈工作和沟通工作。  (三)组织部职责:负责联合会活动的策划,统筹。  (四)人事部职责:负责会员工作安排,分配,人员的调动,吸收。(五)财务部职责:负责对联合会财务的安排,监督。 (六)彝族发展基金会管理部职责:负责对人中华彝族联合会下设的基金会进行管理. (七)法律顾问部职责:负责与本会相关的一些法律事物. (八)研究部职责:为本会的一些相关活动出谋划策。 第三十五条各部负责人的任免由上任负责人或盟会主席荐推,经常委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产生。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可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常委会开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主席等职。第五章 地方联合会 第三十七条 全国各彝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彝人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彝人联合会分会。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募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编委核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组织目的已实现;  (二) 被政府部门撤销;(三)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因个人能力之有限,联合会影响之深远,这只是未来成文的雏形,希望各位彝族的仁人志士各抒己见,为中华彝族联合会以及彝族人民的美好未来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吧!如有大量改动者,请把修改搞发至如下邮箱:woldo_3@163.com (沙毛义昊)   以下是成立社团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参照着看看,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成立登记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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