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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 族 分 裂的行为。---------------违宪一: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均违反《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如不违法,请下次修宪改为:“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汉族为低等民族,各类政策法规可予以歧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适用哪一民族的生育规定,由夫妻双方商定。《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乡、镇)的城镇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看看,藏族离了再结婚就可以生三个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三)是少数民族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北京、上海市对汉族的歧视看来是最低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虽然违法,但稍微人性化一点)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都违法当前《宪法》,不再一一列举。-------------------------违宪二:山东省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 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这3类考生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每年的高考政策都在违反当前《宪法》第四条,不再一一列举。---------------------------受歧视的二等公民们,谁敢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政策的违宪?或者,人大代表们,请尽快提议修宪吧,请改为:“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汉族为低等民族,各类政策法规可予以歧视。”这样未来我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我孩子:“我们是低等民族嘛,受歧视当然是应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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