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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了多年的民族优惠政策了,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的。这项政策确实有一定道理,也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古人说得好,事易时移,不能死守成规,该拿出改革的勇气了。一、当年民族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在几十年前,人口流动远不及现在,各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贫困地区,因此根据少数民族予以优待是说得过去的。少数民族作为中国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状态,与汉族地区经济状况差距太大的话,势必会影响中国的国家安全,就连台湾,对原住民也是有优待的,这点大家必须理解。二、当前民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建国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几十年,随着户籍制度的越来越宽松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和汉族的聚居已被打破,汉族大规模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也大量来到汉族聚居区(主要是大城市),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也开始发展,有的地方并不比汉族地区差,因此,再笼统的按照民族来进行优待,就过时了。三、当前民族优惠政策的弊端。由于人口的大规模迁徙和经济的发展,按民族进行优惠的政策已经显示出种种弊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居住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远比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居住的汉族的生活条件好,如果还机械的按照民族来进行优待,就会在已经不公平的基础上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实在有违这项政策制定的初衷。四、民族优惠政策的改革。从立法本意来将,民族优惠政策不过是想以政策为杠杆,缩短国内经济差距,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在现在,应该全面改革具体做法,不可再以民族为优惠的标准了。记得看过巩汉林俩口子演的一部轻喜剧,里面说厂子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就可以不下岗,凭什么?都是面临下岗的工人,汉族工人就比少数民族工人会挣钱?这种脑残规定一方面歧视了汉族,一方面歧视了少数民族(摆明是嘲笑少数民族生活能力没汉族强么),还离间了民族关系(汉族工人能不对少数民族工人心生怨恨吗?),实在是几方不讨好的烂政策!前年重庆有条什么民族区域自治法本地实施细则的讨论稿在网上征求意见,我当时就去发了意见,审核了几个月,最终还是给我放出来了,就用这些意见作为这篇信手拈来没有引经据典的小文的结尾吧: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报考条件,或者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民族自治地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对以上三条我有些看法。一、由于少数民族有优待,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汉族改族籍的情况相当严重。他们不会说少数民族语言,不会穿少数民族衣服,不懂少数民族风俗,更不了解少数民族历史,除了身份证上不是汉族外与汉族没什么两样。这样的假少数民族对我国民族的发展有很大危害:他们不是汉族了,自然不会有汉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由于改族籍的原因纯粹是投机,对少数民族也没什么感情,对少数民族的传承同样没什么好处。二、少数民族地区是欠发达地区,这是针对所有人而言的,不是说少数民族就文化水平低,少数民族就穷。试想,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一个在县城长大的、家境殷实的少数民族和一个在乡下长大的、家境贫困的汉族比起来,谁更需要加分?如果参考的是一个在主城区长大的少数民族,那差距就更明显了。所以我有两点建议:一、规范民族的划分。是少数民族就是少数民族,是汉族就是汉族,出于投机改动自己的民族属性是一件很不齿的事,这种不正之风必须刹住!说句似乎有点危言耸听的话,今天这些人改来改去倒还是在中华民族范围内,可此风一旦扩散,将来出于投机他们就会在适当的时机改动国籍,当外国人去。这种事已经不少了,一个不爱汉族的人,很难相信他会爱中国。二、优待的问题。就如我上面所说,少数民族并不一定就穷,汉族并不一定就富,因此我建议改成按地域优待而不是民族,比如这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考生比外区县的加几分,或农村户口的比城镇户口的加几分等等。以上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你们考虑。我也明白重庆的这个《办法》只是下位法,还要受到上位法的约束,但是希望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纳入合理的东西。当时的全帖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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