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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账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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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fire 发表于 2009-9-21 01: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吐蕃王朝史的研究中,对其经济制度的分析和认识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早已为研究者所重视。经济制度除了反映和决定当时的社会性质外,还对吐蕃王朝的政治、行政、法律、宗教、军事等方面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研究吐蕃王朝政治、行政、法律、宗教、军事者,都不能不注意其经济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从认识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性质出发,对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为奴隶制社会,其经济制度为奴隶制的经济制度,主张此说的有王静如(《关于吐蕃国家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载《西藏史研究论文选》,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常凤玄(《古藏文文献中所见奴隶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载《藏族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黄万纶(《西藏经济概论》,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等先生和《藏族简史》编写组(《藏族简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一种认为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已进人封建社会或者已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主张此说的有范文澜、王忠(《中国通史简编》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新唐书吐蕃传笺证》,科学出版社1958年)、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民族出版社1981年)、黄奋生(《藏族史略》,民族出版社1985年)等先生。  考察持不同观点的论著中所提出的论据,可以看出双方在吐蕃王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所用的资料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对这种所有制之下统治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即统治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方式是奴隶制社会的还是封建社会的。持奴隶制社会观点的论著认为:“首先,从所有制方面看,吐蕃的奴隶主占有土地、牧场和奴隶,土地和牲畜一部分归王室所有,另一部分为贵族、大臣私有,后者的土地和奴隶大都是吐蕃征服和兼并其他部落后,在论功行赏时,由赞普封赐给有功之臣的,这些人后来就成为奴隶主并被任用为王室大臣。奴隶又分私有和公有两种。私有奴隶耕种的主要是各级贵族和赞普的私田,有的也耕种自由民中富人的私田,同时奴隶还要为他们服家庭劳役;公有奴隶耕种的是王朝公有的田地,种子、耕牛和农具都由王朝供给,产品除留少量口粮外,全部归公;同时,奴隶还要利用生产间隙时间,为王朝服各种劳役。”[1]持封建制社会观点的论著认为:“在松赞干布时代,政府给予官吏庄田享用,官吏退职可以贵族身分继续享用。但政府有权可以随时收回。耕种政府公田和耕种官吏及贵族庄田的农民,都要缴纳一定的地租,但耕种政府公田的农民要比耕种官吏贵族庄田的农民缴纳的租税要轻些。此外农民还要出一定的徭役和贡献。……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松赞干布时代,已经建立了作为初期封建基础经济的庄园制度。国家及其官吏和贵族对农奴征收的地租、徭役和贡献的封建剥削的形态,都已经具备了。大抵吐蕃这时期封建社会的特点。是符合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没有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的。这时吐蕃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官吏和贵族没有取得固定的庄园所有权,而只是有作为一定收入来源的土地征税权和占有权。农奴们只有土地使用权,自然更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以实物地租的方式缴纳租税给国家大封建主和官吏及贵族各封建主。这时社会生产的基本队伍是农奴,他们在封建领主占有生产资料而不完全占有其人身的条件下,比较以前奴隶制时代奴隶主对奴隶除了可以任意买卖,还可以任意屠杀的情况大大改进了一步。他们开始有了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自己的经济,因而增进了他们在生产中的自动性和积极性。在这一时期,水利系统的发展,就旁证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跃进,从而吐蕃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进步的阶段。但这时吐蕃社会在封建经济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奴隶制还保留着相当大的残余,乃至还有一些氏族社会的残余存在着。”[2]由此可见,对吐蕃社会主要生产者的农牧民的经济状况的了解,是探讨吐蕃王朝时期社会性质的关键。因此,作为当时最直接、最确切的经济史料的吐蕃账簿文书所具有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中央民族学院王尧教授、陈践副教授在整理吐蕃王朝遗书方面做了大理艰苦细致的工作,他们整理、翻译、注释、出版了《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吐蕃金石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敦煌本藏文文献》(民族出版社1982年)、《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为研究者接触和探讨吐蕃古藏文资料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他们所做的大量考释和提出的学术观点,对后来者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指导作用,使利用账簿文书研究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有可能开展起来。  根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的记载,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建立吐蕃王朝之后不久,吐蕃已有了征集税赋、清查户籍的制度。在该书的大事记年中有:  牛年(653年),大论东赞于“佑”定牛腿税(肉类赋税)。达延莽布支征收农田贡赋。  虎年(654年),大论东赞于蒙布赛拉宗集会,区分“桂”、“庸”,为大料集而始作户口清查。  狗年(662年),大论东赞于吐货尔地方征集象雄之供亿。  鸡年(673年),于董噶之鹦鹉园,由噶尔赞来多布、钦陵赞婆二人集会议盟。行牧区大料集。  猪年(675年),大论赞业于欣木之孤兰,征象雄之大料集。  虎年(690年),坌达延与大论钦陵于藏之林噶园集会议盟,立大藏之红册。噶尔·没陵赞藏顿与巴曹野赞通保二人征收约如之地亩赋税。  兔年(691年),夏,于色乌秀集会议盟,赞普驾临,乃迁至查那。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  鸡年(709年),夏季会盟于赤巴杂召集之,征调约如牧户大料集。冬,于温江岛集会议盟,统计请查如拉之红册木牍。  鼠年(712年)、冬季会盟由垒达延与大论乞力徐于畿查园中召集之。统计请查三个如之红册木牍。  蛇年(717年),统计清查岸本所属之户口。  马年(718年),达布王立红册木牍,征三如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  从这些记载看,统计清查户籍田亩,并依据这些清查统计征集税赋,是吐蕃王朝的军国大政之一。有些年的大事记载中,除赞普驻地、会盟之外,仅有清查和征集赋税,可见吐蕃王室对清查的极端重视。历年清查统计的结果,当然会登记在木牍卷册上。到纸张广泛使用时,原登记在木简上的记录还抄写到纸张上,在大事记年中有“猴年(744年),清点各地方军丁白册。冬,(赞普)牙帐驻于札玛,于畿之萧玛苑,由大论穷桑、论·结桑二人召集冬会议盟,进行征兵点兵大料集,将赞普之诏令从红册木牍移入黄册上。”这些登记,就是吐蕃的账簿文书,在王朝和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置有“岸本”一职,主管这些账簿文书。大事记年表明,吐蕃王朝的清查统计制度至少在松赞干布去世不久就已存在,有的学者认为吐蕃的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是占据河西陇右后受汉族地区封建制度的影响才形成的,吐蕃本部和吐蕃占领下的河西陇右经济制度有重大不同的观点,很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吐蕃本部当时也应当有大量的账簿文书存在,否则频繁的清查统计和征发赋税就无法进行,只是由于后来的战乱等原因,吐蕃本部的账簿文书大量毁坏,现在还没有见到有发现吐蕃本部的账簿文书的报告。不过,20世纪以来在敦煌和新疆发现了一些藏、汉文的吐蕃王朝时期的账簿文书和木简,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成为研究吐蕃王朝经济制度的依据。  英国人托玛斯1951年出版的《中国新疆发现的藏文文书》第二卷139页收录了吐蕃在小罗布分配土地的文书,王忠先生《新唐书吐蕃传笺证》中引用此文,作为立论的依据,所以早已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唯王忠先生的译文是依英文译文转译,与藏文原文少有不合,故我们将其重译如下:  “兔年春经商议决定,将小罗布之王田划为五种亩数,按农人人数加以分配,由旺波(地方官)及掌分配田地之管事执行,并(将分配之数)统计唱名登录。有权势者不得多占田土及空地,小块土地亦应按人数分配。不得越界耕种和违犯规定。田块之间应树立堆垛标记。有超越分配之数违制占田及越界耕种者,将其田地如鸟羽递压逐级上交,并交本城官员。若有违制乱行、破坏水源、违抗官员、图谋强夺者,俱照本城旧法规治罪。大农田官论格藏、论赞拉彭等新任职,尚未熟悉,故由节儿依照其他例规,予以宣布。”  这份文书是掌管一方军政的官员(节儿)为推行分配田地、统计登录而对属下发布的一道命令,因此并未详细说明分配田地的具体办法,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吐蕃分配田地是按照户口的多少分配的,划定后要设立田界,严禁越界抢占,并有详细的登记,由专门的农田官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得到的一份固定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受到王朝法律保护的。吐蕃王朝将农民固定在一块土地上,强迫农民对王朝承担劳役税赋,这在原则上与后来西藏地方政府对政府所属的农奴拔给差地,强迫农奴支差缴租是相类似的。  至于吐蕃王朝分配土地的具体情形,在王尧、陈践先生的《吐蕃简牍综录》收有30来个登记土地的木简,而且两位先生已经作了许多精到的解释,可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该书说:在这些木简上“经常出现的一个词nod-pa,尽管我们把它解读为‘领受、承受’,但实际上我们还弄不清楚是一种租赁的方式?还是一种封授的方式?似乎是在当地任职的官员都有一份定额的土地——俸田,有使用权。而这些土地又交与劳动者去耕作,他们之间如何分配收获物,至今还不清楚。另外,我们还知道有一种叫做‘农田官’的官员,无疑是专门主管土地事务的长官,在各级政府中都有这种官员设置,说明土地经营已很繁杂。土地的计算面积单位‘突’(dor),与西藏本部一致,并一直沿用至今。”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想依据木简本身的记载在王尧、陈践先生所作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一些探索。该书所收土地方面的木简有:  1、……论本二人领受:零星农田一突,通颊……好田一块,右如如本田一突。门笃……田一突如玛达一突田附近,如本农田主渠对面田一突一并领受。  2、……之农田一突,邦布小王(莽布支)农田一突,“资悉波”农田一突半。悉斯赞新垦荒地在通颊有两突,零星散地一突。  3、门穹俸禄田一突。  4、班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禄田一突,如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  5、博玛领受:如本达萨结之农田一突。  6、论玉协尔青稞田两突半。允奈青稞田三突。……阿彭青稞田……突。  7、格来领受:先锋官之农田两突。  8、(与11相同)  9、班金领受军官田一突。  10、粟特处军官良田一突。  11、……鲁茂之零星田……突,总领受田一突。……之农田……突。  12、农田使官拉罗领受属桂之田一突。  13、扎热领受信使田一突。  14、鲁拉措领受田一突。  15、那松之农田佣奴三人……(领受)农田三突。  16、论赞之农田佣奴领受聂拉木以上查如拉(地方)农田四突。  17、超浦领受:噶尔都孜高之良田一突。  18、洛卓有中等田一突。  19、鲁昂错领受:丘噶之农田一突。  22、库穷及亩登芒巴(领受),小铜告身者之农田三突,一名耕田人……。  23、保超地方新开荒四突。  24、……上部等地之田一突,其中半突由悉诺穷耕种。那雪部落……两突地。内有如本农田一突和零星地一突,为军帐长官耕种。  25、悉诺萨尔钵列,从朗辛城领受熟地三突。  26、在彭地,有则屯之待垦荒地一突半。  27、玉屯之新开荒地。则屯之田一突,(耕地)一突半。  28、农田长官多贡之佣奴农户,专种蔬菜的零星地……突。税吏开桑和则屯有差地一突。  29、则屯之王田六突,杂堵贡顿耕种两突。  30、那雪之田两突。都护之田七突。  从这些木简中出现的那雪、彭波等部落名、地名以及人名、官名看,它们所记载的应是从吐蕃本部来西域戍守的某个藏族部落中分配土地的情况。此外,新疆的藏文木简中还出现了朗迷、洛扎、芒噶、列巴、畿堆、叶尔若布、辗噶尔等许多吐蕃本部的部落的名字,这正如王尧先生所说:“部落是吐蕃政体中的基本细胞,这些部落各有驻牧之地,在军事行动中,特别在重大的需要联合作战的行动中,以部落的名义参加,因而部落的名称随战争的进展而移动,就是这个道理,安西四镇的地区出现吐蕃部落称谓。”再进一步分析,我们以为吐蕃军政体制中各如之下分若干千户所(东岱),千户之下辖若干部落,遇重大战役发兵时,从各部落各抽一部分参加战争,战役结束后参战的各部落就在攻占之地驻守,仍用原部落之名称,这就形成在吐蕃本部、安西四镇、甘青地区各有名称相同的部落,实际上就是一个部落分成几部分散处各地。这从至今西藏与青海、甘肃仍有不少相同的地名可以得到证实。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些木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当时吐蕃的部落制度和军事驻屯这两个重要因素。</P(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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