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性开放,是广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原为学者董家遵、陈顾远、陈东原等所提倡,后渐影响及于一般大众,并为各种媒体所宣扬。近年来随着对唐代历史研究的日益深入,开始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质疑,最新一期《南开学报》刊登了岳纯之的长篇论文《唐代性开放说质疑》(下简称岳文),则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更为全面系统的批评。 首先,岳文认为唐代不具备性开放的社会环境。岳文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的产物,不同的会导致不同的行为,的相同则会导致行为的相同。学者们之所以认为唐代性开放,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相比于以前,唐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我国北方和西方少数民族的影响,出现了严重的胡化倾向。唐代是一个民族交往频繁的时代,在各民族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北方、西方少数民族的某些风俗被传入中原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是完全可能的,某种程度的胡化也应该是存在的,但这种胡化并不像学者们所说的那样影响深广,实际从各种材料来看,这种胡化毋宁说影响甚微,伦理道德、行为模式方面尤其如此。岳文认为,有些学者之所以特别强调胡化,是自觉不自觉地用近代西方对中国的影响类比唐朝时期周边少数民族对唐朝的影响,实际这根本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前者是在西方文明明显优于中华文明且我们自身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急情况下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唐朝中原明显优于周边少数民族且唐朝国力强盛国家安全无虞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如果自觉不自觉地用近代中国类比一千多年前的唐朝,将会犯时代的错误。 其次,岳文认为各种历史记载显示唐代在性问题上仍然是传统保守的。在女性的婚姻和贞节问题上,从各种材料来看,唐代官方的态度相当明确:提倡贞节,支持从一而终。唐代民间的态度与官方一致,从女性到男性,从文人到武夫,也是极力鼓吹和肯定贞节,强调既嫁从夫,从一而终,不支持或反对再嫁。在婚外性行为问题上,唐朝的态度也同样明确:坚决反对,彻底否定。当时法律对婚外性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罚,诸如杖、徒、流、强制离婚等等,而在实际上,各种婚外性行为一经被发现,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也确实会招致严厉惩罚,岳文对此列举了大量事例,比如贞观年间,官僚子弟李忠与其后母私通,查实之后伏法;太宗之女合浦公主与和尚辩机淫乱,事发之后,辩机被斩,公主身边的十几个奴婢也被处死;武则天时郎中裴珪妾赵氏,与合宫尉卢崇道通奸,事发后赵氏被没入掖庭;贞元年间,肃宗女郜国公主与萧鼎、韦恪、李万、萧升等行为浊乱,秽声流闻,德宗将公主囚禁,李万等则或被杀,或被杖打,或被流放,受到不同惩处;有个叫并华的与富人王枚女私通,每到夜间就潜入该女的房间,后更与之私奔,官府抓到并华后将其杖杀;洛阳人牟颖,与邻家妇私奔,官方曾下令擒捉;官僚子弟杨豫之与高祖女永嘉公主淫乱,后被驸马窦奉节所擒,具五刑而杀之,等等。 第三,岳文认为某些学者之所以得出唐代性开放的结论,主要是研究方法的某种偏颇和失当所致。(1)前后比较失当。比如有学者在论述唐代离婚比较自由时,特别强调唐代有协议离婚或和离,认为“协议离婚,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特别是后代所罕见的”。唐代以前的法典都已湮灭,因此,唐代以前关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得而知,说唐代以后诸朝“罕见”协议离婚的规定,则显属不妥,因为宋元明清诸朝都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有学者在论述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之容易时说,“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对照”,实际上,前朝并不都从一而终,后代则与这位学者的想象相去更远,比如宋代,仅洪迈的《夷坚志》一书就记载了宋代妇女改嫁事例61例,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宋代官方曾编纂过一部主要以隋唐五代文献分类编排的与《夷坚志》性质和规模类似的大型书籍《太平广记》,其中所记唐代妇女再嫁者38人,三嫁者3人,共计41例,远低于《夷坚志》所反映的宋代情况。(2)史料运用失当。比如,为了论证唐代妇女再嫁容易贞节观念淡薄,学者们往往会以唐代公主频繁再婚为例加以证明,“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一人。三嫁者四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实际这根本没有说服力,因为公主是特权阶层,拥有一般女性所不可能有的特权,她们的行为岂能例证整个唐代社会?为了证明唐代在婚外性行为方面的开放,学者们常会举一些私通的例子,但这些举证要么是特例,要么省略了史书中所记载的对这些行为的批评和制裁,也都不是有力的证明。 总之,岳文认为唐代并不存在性开放这样的社会风气,从结婚、离婚到再嫁,唐人仍然是传统的、保守的,对于婚外性行为,唐人更是深恶痛绝,并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唐代性开放,夫妻之间不相禁忌云云,都是不能成立的。学者们之所以得出唐代性开放的结论,与他们对唐代胡化的过分夸大有关,也与他们研究方法的某种偏颇和失当有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