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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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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al69816 发表于 2009-10-7 04:2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贵州黔西南州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作者:罗恩艳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指导教师:周相卿  [摘要]:布依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逐渐形成一些比较固定的,能够规范族人行为的习惯。这些习惯一直沿袭到今天,对布依族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尤其在婚姻方面,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最具特点。如:不提倡异族通婚,姑舅表亲优先通婚,婚后出现“不落夫家”的现象等。都体现了布依族所特有的习惯。这些习惯法,从小的方面来讲,规范了本族内部的日常生活秩序。从大的方面讲,对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背带亲开口亲不落夫家背八字 布依族是中华民族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几千年的民族融合中,虽与汉族等众多民族不断接触,但有许多独特的风俗习惯仍然沿袭至今,尤其在婚姻方面,布依族人们的约定俗成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较而言,存在诸多的特点,其中黔西南州布依族婚姻习惯其特点尤为独特,为此,本文就黔西南州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通婚范围、订婚、结婚以及离婚等作如下浅析。  一、通婚范围 (一)实行近通婚原则 近通婚即是小范围通婚,它不单指通婚双方家庭空间上距离短,也指在家庭原有联姻范围内的通婚,即妻子与自己或亲或疏地有着某种亲戚关系。近通婚的现象在整个布依族地区也比较普遍,联合国组织联合国调查小组于1990年对黔西南州地区的贞丰和册亨两个布依族高度聚居县的4800名农村布依族妇女的婚姻,生育行为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布依族男女通婚的地域范围很狭窄,距离很短,本村通婚的占36.18%,本级(即同辈分)通婚的占37.85%,本县通婚的占22.81%,而本省及外省通婚的合计为3.16%”。通婚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比例高达81.1%’,即使是现在,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二)禁止通婚的范围 除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范围外,布依族一般不和异族通婚。有血缘或近亲的同宗也不能通婚,同宗同姓,不能通婚,同宗异姓也受限制,如李、罗两姓,虽是异姓而同宗,均不能互相通婚,其原因是同宗、同姓的本族人,犹如自己的亲兄弟一般,“身上流着同一祖先的血液,不能婚配。如果通婚,即被视为乱伦。是严重违反本族族规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部分布依族地区虽有“亲上加亲”的婚姻习惯,但此种亲戚联婚,必须注意辈分,否则,造成称呼上的困难,甚至被讥为“乱伦”,因此,布依族在不同辈分上的婚姻界限是非常严格的。 (三)姑舅表亲优先通婚 在布依族传统婚姻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姑舅表亲优先通婚,这种亲上加亲的联姻,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侄女赶姑妈”,即舅父家的女子优先嫁给姑妈家的儿子,另一种是舅父家有娶外侄女作儿媳的优先权利,外侄女长大后须嫁给舅家的儿子。“姑舅表婚实际上是汉族社会‘两合外婚制’的残余”。从优生学角度来讲,它是属于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容易发生不良的结果,即隐性易现这是人类生殖过程中,浅显的现象。”“从现代伦理学角度看,认为近亲通婚,有损社会风俗,即便是这样,在布依族大量聚居的册亨、望谟一带,此种通婚原则仍然存在。  二、订婚  由于布依族盛行“姑舅表”婚,因此,往往采取三种订婚形式:指腹为婚、背带亲和开口亲。 1、指腹为婚,这种订婚方式前提是双方母亲同一年怀孕,然后由双方的父或母私下约定,如一方生女,一方生男,就可缔结良缘。 2、背带亲,即是孩子出生,五个月或一年左右,把男女婴孩出生的时辰,交阳阴先生计算年庚八字,如果双方属相不相“冲赳”,经父母同意,即可择日订婚。 由于布依族是个比较讲信誉、讲情义的民族,因此,不管是指腹为婚还是背带亲,双方一旦订立婚约,就不易改变。而且,指腹为婚和背带亲,其订婚主体一般都是有亲戚关系的双方。体现了“亲上加亲”的婚姻习惯。双方为了加强相互间的亲戚关系,才以联姻为纽带。因此,没有特别的原因,一般是不会悔婚的。  3、开口亲,开口亲相当于请媒订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媒妁之言”的过程,首先由男方物色婚姻对象,然后请一媒人到女方家去说亲,如果女方同意,就把自家女儿的尘辰八字向媒人泄露,并收下“走路糖”(或叫讨亲糖),招呼媒人吃饭。媒人说亲仅是履行婚姻习惯法的形式认可程序而已。如果女方家不同意,拒收“走路糖”,表示谢绝即可。当女方家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男方就择“吉日”到女方家吃“定亲酒”,届时男方家请亲友(包括媒人)两人和族中一老妇携带公鸡一只,酒两斤和糖两斤前往女方家,女方家将鸡宰杀烹熟后,又将鸡、糖和酒一瓶祭示祖宗。与此同时,女方家又请来族中两位年老长者作陪,宾人入座,举杯共饮,互相祝贺。至此,订婚仪式宣告结束,便在社会上产生“习惯法定”效力。布依族在订婚后,结婚前要举行“背八字”的仪式,由男方备好“鸾书”,写上新郎的尘辰八字,并备一桌祭女方家祖先的延席,一对鸡和鞭炮等礼物带来女方家,祭祖时把一只鸡腿同填上女方尘辰八字的“鸾书”一起放在神龛上,酒宴后,山男家安排一个男孩相机把鸾书取下离去。男家取得字后,便依据双方八字择定婚期。  但布依族在订婚以后,一般要隔一、二年才结婚,有的由于过早订婚而子女还年幼,相隔七、八年至十年之久方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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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r 发表于 2009-10-7 07:45:23 | 只看该作者
 三、结婚 解放前,在布依族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其婚姻形态一般以一夫一妻制为主,除非第一个妻子不育、才会出现一夫多妻制。但在解放后,国家废除了封建制的“一夫多妻”。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加大《婚姻法》的普法力度,使布依族人们意识到婚姻习惯法中一大多妻制是不合理的。因此,现在在布依族中,这一习惯己基本消亡。其结婚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明媒正娶婚 布依族婚姻中的明媒正娶婚,是指男方家长通过请媒说亲,然后按照本族习惯法结婚的形式。无论是青年男女在“赶表”情场上先情投意合而请媒还是家长物色包办而请媒,都属此种类型。在婚礼的程序上黔西南州地区通常的礼俗惯例如下: 1、结婚程序布依族的婚礼一般在农闲期间举行,即秋后与春节期间。结婚当日,男方请好八仙乐队和抬嫁妆的青年,随同戴花挂红的新郎、陪郎和媒人等,到女方家接亲,如果发亲时新娘是步行,还要有两个姑娘打伞去接亲。富裕人家接亲,还准备“五子三轿”,马供新郎和四个陪郎骑。轿是抬新娘和两个伴娘的。出发时,新郎骑着高头大马,四个陪郎并马相陪,众青年挑着各种彩礼,八仙乐队劲奏乐曲,向着女方家进发。  第二天清早发亲时,女方家要主持祭供仪式,新郎和新娘跪拜天地和女方家祖先,父母以及堂亲叔伯。在兴义地区的顶效和万峰湖一带,姑娘兴哭嫁,哭嫁即是吉利的表现,也是表示新娘对父母的不舍。新娘进家时,新郎的父母,见女方要先走出屋外,让新娘进来,以示今后和睦,让新娘来当家。举行婚礼后,新郎新娘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按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已成为合法夫妻。新婚之夜,新郎新娘并不同房,新娘在大家住三天,并在姑子的陪同下,给新郎的家族挑“新娘水”,然后由人护送回家,在晴隆一带,新娘回娘家时,女方家还邀请亲友吹唢呐,放铁炮,到男方村子的对门山上接回新娘,比送亲时还隆重。新娘回到娘家后,即开始婚后“不落大家’’的生活。  2、不落夫家布依族举行的结婚仪式,旨在使夫妻关系从形式上固定下来,新娘在结婚后,即回娘家长住,有的住一两年或三五年,有的长达十几年,谓之“不落夫家”。新娘不经过“不落夫家”阶段立即到夫家定居,会遭到舆论反对和讥笑,为族人所不允许,在“不落大家”期间,男方家在农忙季节遇有红白喜事时,;才由自己的妹妹或母亲去接回新娘,以帮助家事,正如清《普安州志》:“妇归合卺,纵还母,次年耕时复归,谓帮插”。新娘被接回夫家,夫妇即可同居,每次住三五天或七八天不等。如此往返,直到妻子怀孕,或已经长大成年,才到夫家定居。“不落夫家”这一习惯规则到现在仍被布依族人们所遵循。 出现“不落夫家”的现象,其理由如下:, (1)由于早婚,年龄偏小,不宜坐家; (2)布依族姑娘,精于织布,擅于刺绣和古老民间印花工艺落大家”的时间,比较自由地做私房(制备穿戴); (3)布依族姑娘,孝顺父母,她们要利用“不落夫家’’的时间,多为娘家出力,报答养育之恩,相反,如果结婚后,就与丈夫同居,很快“落夫家’’会遭到社会谴责,被同伴嘲笑为“不知羞耻”。 (4)结婚当晚不同房,已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3、礼金黔西南布依族婚礼中,男方接亲队伍到女方家时,女方家会把门关上,如果接亲队伍想进门,必须从门缝里丢进“开门钱”,才能进门,进门后,男方家还必须向屋里的小孩发“送亲钱”,当接亲吉时即将到时,陪娘(即是伴娘)和新娘的玩伴们会紧紧把房门扣上,然后向新郎要开门钱。不同的是,此种“开门钱’’姑娘们可以开口要价,男方家往往怕会误了接亲吉时,一口便会答应。开门钱越多,越能体现新娘的珍贵,同时,暗示着要新郎婚后好好对待新娘。此外,要付给礼金的须有新娘的兄弟姐妹、陪娘,打伞人等。礼金的多少,要山男方家经济情况而定,富则多、穷则少。 (二)买卖婚 布依族以前是男女青年婚姻自主,到明末清初就逐渐形成“父母包办式的婚姻,这种不自主的婚姻,就逐渐变成买卖式的婚姻,买卖就要按质议价;清末时,以聘礼用银锭,兴仁县‘改聘’以金银”。商议嫁娶时,女方家往往以较高的聘金作为嫁女的条件,在商议过程中,双方家庭则会讨价还价、形成了变相的买卖婚。山于男方家还承担婚礼上的各种礼金,所以,在解放前,很多家庭贫寒的男子往往娶不到媳妇,即便娶了媳妇,也是负债累累。 (三)逃婚 由于布依族中的青年男女都有“赶表’’习俗,加之又在他们的婚姻问题上则是封建性的父母包办,处在恋爱自由,婚姻包办、相互交加的情况下,往往产生了逃婚的事件,在解放前,对逃婚的处理大概有两种办法:1、如果女子只是订了婚而逃婚的,那么拐走的男方家请寨来求和,负责退还男方家原订婚的一切财礼,并向女子父母“陪礼”事算了结。2、如果子女已经被接过门,在大家逃走的话,那么,这对逃走的情人就永远不敢露面。否则有遭原夫家杀害的可能。有不少人为此而落得人财两空。到头来还是悲剧了结。所以。一些姑娘逃婚后,长期隐藏在家早而使原大家无法打听到她的下落。直到生儿育女,即成事实,时间一长,原夫家也就不再追究。娘家也开始认亲、走亲。 按照布依族习惯法,凡逃婚满一年后,原大家再找不到已逃的媳妇,则有权另取,如果在原夫以另取媳妇后,前妻又回到原大家,原夫也不能在以前妻和好而放弃现在的妻子,逃婚后,女方家长得赔偿一定的损失,并把嫁女时的嫁妆一并取回。从此以后两家断绝亲戚关系。 经实地调查发现,黔西南州布依族习惯法对当前逃婚案的处罚逐渐趋轻。表现在逃婚女子可以免受皮肉之苦、丧命之灾。逃婚女子只需对愿夫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可。这是布依族逐步迈向文明的标志。 (四)奔婚 奔婚,又称私奔,它是相对于明媒正娶而言,是指男女双方私下约定女方悄悄逃出,山男方接到自己家去成婚。奔婚必须以私下订约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必须经过“赶表’’认识,到相互爱慕,然后两人私下谈情说爱直至私下送信物,私订婚约这一系列过程,最后未以公开婚礼而双方私下用惯例的形式结合成婚。 奔婚的惯例形式:奔婚没有明媒正娶那么隆重,其程序也没有那么复杂,奔婚之前,男女双方约好时间,地点,奔婚的姑娘,一般只带几件衣服和一点私房钱,不能带其它东西,直接到约定地点,由情人带回家,然后男孩会择吉闩,请亲戚朋友到家中,以酒肉款待,表示家中娶了媳妇,使新娘得到男方家族的认可,婚后,在新娘生了孩子的时候,男方应当派人通知女方家长,如果女方家长到男方家看姑娘,那说明女方家长已默认了这门婚事,姑娘便可以在过年时带上孩子,由丈夫陪同,挑上酒肉到女方家拜年,并由女方家请出同宗的长老。到家中,用从男方家带来的酒肉款待。以示接受其为女方家女婿,从此便可走亲戚。奔婚一般有以下原因:1、由于女方的父母或兄弟对此门亲事不满意,只好用此形式给女方一个台阶下。2、山于女方家要的聘金过高,而使男方家无力承受。姑娘又因为爱慕于该男子,但父母不会因此而减少聘金,因此,姑娘只能采取奔婚来让父母默认。 (五)招婿婚 在黔西南州布依族中,无子则可以招婿上门,如果家中只有一个女儿的就由该女招婿,如果家中女儿较多,那么按其习惯法,必须山第二个女儿招婿上门。招婿的程序与娶过门的礼节大体上相似。不同的地方是接亲时,只接人而新娘的嫁妆就不用抬走,婚礼过后第三天,新娘新郎在媒人和陪娘陪郎的陪同下,一起回到女方家。从此新郎就在女方家定居下来。招婿上门不存在不落大家的习俗。其子女只能随母姓,而不能随父姓。只有过了三代以后,才能恢复男方家的姓氏。招婿的目的是给女子的父母养老送终。父母双亡的女子一般不能招婿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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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戎 发表于 2009-10-7 11:00:48 | 只看该作者
 四、离婚  布依族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妇,一般是很难离婚的,维持夫妻关系,就可以采取公开离婚和私下离婚两种。如果因为一定原因不能 (一)公开离婚公开离婚就是按布依族习惯法中以公开的形式,因一定原因不能延续婚姻关系,并通过族长和家庭里的长辈等有关证人公开解除婚姻关系。1、离婚的条件,一般分为由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两种。 (1)如果女方“脚不碰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子,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2)女子与人私通,败坏丈夫和娘家的门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3)女子不能生育,男方可以提出离婚。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当男方以此为山要求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女子一般不会有异议。 (4)山于女子不满丈夫,回娘家后誓死不归,男方没有办法,只好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5)男方与人通奸,并且还受男方的百般虐待,这种情况妻子可以提出离婚。(6)男方不爱女方,自己跑到外面长住不归;或因女子在娘家又永不接回。 一般来说,女子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同意,则好办,如果不同意,就不那么容易,正如“男人不愿一张纸,女人不愿除非死”。 婆媳关系不好一般不可作为离婚条件,若经调解无效,则作分家处理。 2、离婚的程序,在举行离婚仪式之前,双方约定时间、地点、由族长主持,由双方当众对答,并口述证据,在场双方家人也可以补充,族长和几位年老长者商议,断定曲直,最后由族长签发“休书”。参加离婚的不准有外人,因为在布依族习惯中,离婚是件非常不光彩的事,尤其对于女方来说更是不利,总被同寨子的人讥笑,所以女子在离婚后,都会尽快地远嫁到外乡。此类离婚,对于共同财产,一般不作分割,只有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即女方出嫁时,陪嫁多少,女方在离婚后可以全部拿回,如果有损毁,则山男方依价赔偿,如果是女方有过错,即男方可以免去赔偿责任。 (二)私下离婚 私下离婚的条件与公开离婚的条件相同,不同点主要在于离婚的程序上。私下离婚,是指因为一定的原因,不能延续婚姻关系。并通过有关证人私自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此种离婚形式一般不请族长亲自主持。 具体程序是:男女双方各约一两个同伴来作见证人,达成离婚一致意见后,当场相互退信物或赔偿有关损失,该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至于谁向谁赔偿损失的问题,如果双方在结婚时耗费不大,一般都是各自拿回婚前的财物。如果有损毁的,一般由过错方赔偿。 如果,在结婚时一方损失较大的导致在赔偿问题上两个私下商议不成功,么也可以公开请族长,用公开离婚的形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三)对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中的子女问题,不管是公开离婚还是私下离婚,一般是子女归男方抚养,妻子不能带走。如果子女还是乳儿,则山母亲抚养,待乳儿长大后,仍送回原大家,如果原夫不愿要回或乳儿长大后不愿离开亲生母亲则可以经过双方商妥,便可以留在生母边长住,子女归属一旦确定,就互不承担双方所得子女的抚养义务。注:①参见吴志平主编:《布依族学研究》,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04页;②严天华主编:《贵州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问题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6年,第31,35页;③杨魁孚主编:《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第68页④韦启光著《布依族文化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6⑤韦启光著《布依族文化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6⑦参见严汝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⑧黄义仁著《布依族史》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78页⑨石朝江著《布依族风俗志》,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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