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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告诉我们,任何具体的、偶然的历史事件的发生,都隐含着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的决定作用。认识、分析和评价清末川边“改土归流”也是如此。只有把它放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大历史中,从中国边疆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去认识和把握这一历史事件发生的客观规律,才能对它作出准确、客观的历史结论。 <STRONG>一、羁縻制度:“改土归流”产生的根源</STRONG> 研究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首先必须溯本求源。由此追溯明、清两代之“改土归流”,由明、清两代“改土归流”追溯元以来土司制度,由上司制度追溯肇始于唐代的羁縻政策。按照这一线索,才能真正弄清楚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沿革史中,最后一次“改土归流”发生的历史根源。 羁廉政策是唐代以来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方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渊源于西汉时期的羁縻政策,并在唐代臻于完善和定型。唐代中央政府既想把统治中原地区的经验推广到边疆地区,又不影响到少数民族自身的社会状况和风俗习惯,便照西汉时期匈奴降汉时中央政府未派官前往治理,而是册封匈奴单于,由单于作为朝廷命官施治的先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创设了羁縻府州县,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划。这是中国羁縻制度和羁縻政策作为一项治理国家基本政策制度的开始,其历史影响深远。 唐代中央政府设置与管理羁縻府州县,区别于中原地区府州县的特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以其故地设治。对于那些愿意内附的边疆少数民族,唐中央政府按照其现有的地域就地设置行政区划,所谓“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①第二,以本民族、本部落首领领治。所置羁縻府州县的都督、刺史、县令由该民族该部落的首领担任,并且“皆得世袭”。②如果用现代国家政治理论去理解,这便是中国最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羁縻制度传承至宋并未产生多大变化。至元立国之后,由于元帝国是以北方蒙古少数民族立国,在对待少数民族政策上少于顾忌,凡有条件实施有效管辖的少数民族地区,元中央政府皆以行省之制“分镇藩服”,切实纳入中央集权体系之内,“唐所谓羁縻之州,……今皆赋役之,比之于内地”。③但对于行省之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也并非是等之于内地,一些地处偏远且管理难度较大的地方,仍然沿用了唐以来的羁縻政策,委用土著各族酋长、首领为土官,以世袭之制辖制地方军政事务。与前代不同的是,元中央政府在维持土官原有统治方式的同时,将士官称谓、额员数量给予定制,纳入正规官制序列,以便节制。是谓土司制度援代羁縻制度。 明承元祚,土司制度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甚至土司的袭替也被纳入管理范畴,须有皇帝的钦准,并且土司所领兵员也被纳入到全国军队的统筹范畴,士兵应召远离本土作战,为江山社稷效力,在明代为常事。 清代在土司制度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变革,但这种旨在羁縻(“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汉官仪》“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④)的制度。承三代积弊,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清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改土归流”。 实际上,“改土归流”在明代就已在贵州地区有过先例。改撤土司,设置由朝廷任命的流官,是对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从理论上讲应属于哲学意义上的扬弃,而不是彻底推翻这种旨在采取渐进方式解决统一问题的特殊政策。羁縻的最终目的肯定不是为了在天子之外保存一批不受皇权节制的小皇帝,而是在国体初定,视统一与稳定为第一要任的客观历史背景下,谋求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天下统一的具体谋略。同时,也是通过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和特有民俗习惯的实际,在不激化社会矛盾的前提下,将少数民族地区先行纳入统一的国家管理体系,在增强交流,提高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边地、内地一体,实现和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对控制。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并未按照它的设计者的初衷运行下去。虽然实施羁縻政策所获之苟安使清中央王朝迅速实现了“大一统”的目标,但土司制度自身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以及与中央政体不一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趋暴露和激化,给清中央政府的边疆施政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迫使朝廷下决心“改土归流”。(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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