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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血控诉大连市中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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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aca3974 发表于 2009-10-8 18: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投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是诉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连天龙珠宝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160余位当事人,同时也是此案申请强身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委  我们是在2003年12月看到大连市多家报纸新闻媒体宣传的“天津街黄金旺铺投资新理念”销售广告,本案被告向社会郑重承诺:“购铺2年后至20年间,可随时原价退铺,投资可靠,安全看得见”;“产权商铺 固定收益=轻松赚钱”。同时对于上述承诺事项,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天龙商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也都做了详细明确的约定。更重要的是:上述两被告是因为大连市政府招商引资而进驻大连的,我们相信大连市政府的选择,相信大连市政府的甄别能力,相信跟着政府走是没错的。正是基于此,我们倾注了一生的辛苦积蓄购买了所谓具有“固定收益”的“产权商铺”。然而,残酷的现实很快给我们致命一击:被告仅仅支付了七个月的收益款,就开始失信于民,非常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在大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被告还是肆无忌惮地加以毁约。  1、被告的违约事实  (1)我们按照合同购买的是“产权商铺”,但两年半过去了,产权根本办不成。被告也承认:产权不能办理,并给一些业主出具了“产权不能办理,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  (2)被告严重违反《天龙商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自从2005年8月份开始不再给我们支付收益金。  (3)被告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我们多次依据合同提出退铺要求,被告却置之不理,拒不接受我们的退铺要求。  2006年1月我们依据合同规定先后向二被告提出了退铺返款要求,但其始终不予理睬。至此,我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份先后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两日内又向“中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现有住房产权证或现金等作为抵押物,依法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2006年2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最先以曹建红等三十余位原告的名义,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查封冻结了天龙商城的地上三层和地上二层。  我们认为,此案件并不复杂,道理非常简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我们的诉讼请求却迟迟得不到宣判。之后,我们多次到中山区法院及有关部门奔走呼吁,请求法院提高办事效率,尽快仲裁宣判。经过近八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6年9月22日迎来胜诉的判决。然而,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我们没有一丝胜利的喜悦,因为我们对判决结果深感失望:我们依照合同条款向被告提出的20%违约金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的违约成本太低,我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即使这样,被告仍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无奈我们只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我们密切关注其他原告艰难的上诉、再审维权的曲折经历。他们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这些受害者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然而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裁定受理,至今已近一年的时间,却始终没有做出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 〔2009〕26号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法定期限明明白白规定为三个月,却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无故拖延了一年仍未审查完毕。如果全国的法院办事都是这样的效率,那么,将有多少受害者度日如年?难道这不是法院不作为,又是什么?  二、本案执行过程回顾  在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在2006年10月末向中山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也正是最早以我们的立案才开始启动本案执行程序的。  经过我们坚持不懈地向中山区法院沟通和争取,通过我们诉讼保全而查封的被告财产,直到2007年5月9日才得以进行第一次拍卖,又于2007年9月1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而这两次拍卖均以流拍结束。第三次拍卖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迫于种种压力(我们每个星期二都到中山区法院),终于在2009年6月2日进行。  在每次拍卖公告中都注明有相同的重要核心内容:“以曹建红等三十余位业户、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参加拍卖会。”可见我们这些以曹建红为首的众多诉讼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所处“与众不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前两次拍卖前中山区法院的办案法官都主动找我们当中的三位代表签字以示同意,然后才进行拍卖程序的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从第一次拍卖到第二次拍卖,经过了四个月计123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60天时限的1倍;而从第二次拍卖再到第三次拍卖,耗时超过20个月累计600多天的漫长岁月,超过法律规定60天时限10倍之多。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法律上约定的时限,对于法院来说就如同虚设,就可以随意无限延期?且从不给任何说法?而老百姓如果想起诉,法律约定的时间内超过一天都不好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众多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递交《对被申请执行人流拍财产集体要求抵偿债务的申请》。强烈要求以二拍流拍的保留价,用被执行人具有独立产权的天龙商城地上三层不动产房屋,抵偿我们各自的债务,即依法实现以物抵债。然而中山区法院始终拒绝接受我们这一合法申请,并且直到今天为止,也没有给出拒绝的法律依据与合理解释。  三、以流拍财产抵债的法律依据  1、关于以物抵债的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2、关于债权人请求以流拍财产多人共有方式抵债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关于受偿顺序的可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4、关于抵债财产产权的转移和登记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足以说明:我们要求以物抵债是可行的,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四、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  1、乱用职权,人为拖延执法进程  (1)既然本案已经走到执行过程的拍卖程序,就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地进行操作。法律规定,从第一次拍卖流拍开始,每隔六十天继续进行下一次拍卖。  然而,本案在2007年5月9日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不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60天时限内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而且在拖延了3个多月后的2007年8月中旬,中山区法院就给众多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做出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拍卖已流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的裁定。明明被执行财产处于拍卖程序,明明案件在正常执行中,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却乱用职权,下达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莫名其妙的中止执行的裁定。至今我们通寻相关法律,也没有找到可以“中止”的理由。我们“请教”法官,法官无言以对。  (2)法官还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中止执行裁定书上签字。在我们拒不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就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条规定,利益手中的职权擅自中止了本案执行程序。对此,我们让法院给大家解释一下:“其他情形”在我们这个案件中指的是什么情形,法官理屈词穷,哑口无言,看来她是实在“诌”不上来了。  (3)在二拍已于2007年9月12日流拍,三拍尚未进行,本案仍处在正常执行的当口,中山区法院从2009年4月上旬开始,又陆续电话通知众多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做笔录,要求我们在终结本次执行书上签字。在我们拒不签字的情形下,法院于5月4日开始,通过邮寄的方式陆续给众多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  法院完全不顾事实,竟公然慌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现第二次拍卖已流拍,在第三次拍卖前,经多次在媒体上公开推介,至今无人问津。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以此为借口强行做出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明明在二拍流拍以后,由于中山区法院的不作为,致使第三次拍卖被拖延至600天以后还杳无音信!明明没有发出过任何关于第三次拍卖的公告,中山区法院却谎称“已经多次在媒体上公开推介,至今无人问津”!明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整的一幢被查封的大楼赫然矗立在离法院仅数百米的天津街上,法官们却视而不见,硬说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这不是弄虚作假、自欺欺人吗?做出这样一份以谎言作为依据的“终结执行”裁定,实在有损法律的尊严,玷污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中公平、公正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2、弄虚作假,欺下瞒上  作为一个人应该诚实,作为人民的法官,就更应该诚实可信。不说假话,应该是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不可以逾越的道德底线。这一底线一旦被冲破,将是对法律尊严的无情践踏与亵渎。  就在被执行人财产--天龙商城大楼仍在查封,众多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遭拒,第三次拍卖迟迟没有启动,债权人分文未获的情况下,更离奇的事情又发生了:在向世人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被执行人情况查询”网页中,竟然刊登出我们众多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案件状态”显示“已结”,而且个案的金额非常详细。可见中山区法院对这项工作做了系统的统计和登录,而绝非是“笔误”。当我们就此事向中山区法院提出质疑的时候,周伟法官的解释是:“这是按上级领导意图办的,因为中山区法院的结案率影响了全市的结案率,还有,你们不懂,这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这不正是新版的“周正龙”拍虎照吗?这显然是一起及其严重的法院作为执法者藐视法律、胆大妄为、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件。难道为了完成结案率,为了提高法院的“政绩”,就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篡改事实吗?而且还发表在庄严的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试问: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的信息都是虚假的,那么,在中国还有什么是真的?连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的信息都不能相信,那么,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如果都敢于在代表着国家信誉的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网上撒弥天大谎,那么,还有什么谎言不敢撒的?触目惊心呀!  我们就此事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出了严正的抗议,迫于各方面压力,其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对案件做了更改处理,将“案件状态”又统统改成了“执行中”。   中国有句俗话:“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我们二百多个受害者,一传十,十传百,此事都成了大连街头巷尾老百姓的“笑谈”,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严重践踏了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尊严,也极大贬低了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虚假的信息最终被改过来了,但是如此严重的弄虚作假事件,能够一改了之,不了了之吗?  此事的始作俑者、具体的操作者都应被问责:谁弄虚作假,谁就应该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有的公平和公正。但是,至今他们还“端坐”在法官的位置上,这很难服众。  3、乱用法律,肆意篡改法律程序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显示“案件状态”是“执行中”,而我们手里的“民事裁定书”是“终结”。同一个执行案件竟然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并且都是在2009年5月4日和5日两天时间内确认公布的,这就更耐人寻味和无法理解了!中山区法院又是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特殊规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随意做出“终结”的裁定!  就“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这一事关重大且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我们查证了有关法律书籍,并咨询有关法律专家了解到:  (1)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3)更深层次地理解可以认定:终结,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或无需继续再进行执行程序,从而结束了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作为整个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就意味着所有法律程序我们申请执行人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与被告天龙的债权关系仍然存在,以后的债务追讨与中山区法院没有关系了,想再通过法律强制解决已经没门了。  我们对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乱用法律术语,肆意篡改法律程序深感气愤,对其执法不公感到非常无奈,同时对法律的尊严一再受到亵渎感到无比悲哀。  作为一介草民,我们不明白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兜圈子”,为什么非将我们“绕”进去不可,也不知道其“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但是,我们相信:最高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内行”,应该会“洞察”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这么做的居心所在。  我们正是相信人民法院会给老百姓讨回公道,法院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将巨额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交给人民的法院。而结果却给了我们当头一棒:最后法院给我们的仅仅是《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这几张纸。这让我们感到特别悲哀。  4、前后矛盾,“弹性”执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我们提出以流拍财产抵债的申请无任何法律障碍。然而法院不予接受的行为侵犯了我们依法诉求的权力。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对象内容,是具有独立产权的天龙商城的四个楼层,也并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并且,我们要求申请以物抵债的楼层,是没有任何债权人和机构进行抵押担保的具有独立产权的,我们一百余位申请执行人如果以二拍保留价,依法进行了以物抵押的操作,根本不会伤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还有地上一层、地下一层两个楼层还可以供拍卖公司继续拍卖,甚至还有地上四层财产并没有参与这次拍卖活动。  在第一次流拍后,我们就向法院提出:如果二拍再次流拍,我们将以物抵债,并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了申请。但是,中山区法院竟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武断地否定了我们的合法主张,断然剥夺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在第三拍开始前,我们再次向法院提出了以物抵债的愿望。中山区法院的徐副院长和周伟法官表态说:如果这次拍不出去即流拍,中山区法院就同意你们以物抵债。中山区法院这次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最终还是接受了我们可以以物抵债的合理诉求。这从另外一方面又充分说明:先前法院拒绝我们以物抵债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法院人为地操纵了执法过程而侵害了我们的利益。  同时,也可以看出:法律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面前、在具体办案法官面前是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先前不允许以物抵债,最后一次就可以以物抵债;他们认为“火候”没到的时候,不允许以物抵债;他们认为“火候”到了,就可以以物抵债。作为法院,作为一个法律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竟然前后矛盾,出现“弹性”执法的怪想象,这不得不令人深思其背后的缘由。  然而,真理只有一个,法律的准绳只有一个。  5、天龙商厦低租金背后是否存在“猫腻”  早在2006年10月,我们在对天龙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保全和执行的同时,就依法向中山区法院提出了天龙房地产仍在经营,法院应依法截留其租金,以减少众多债权人的损失。而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迟迟不动。最终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才“无奈”地对天龙房地产的租金进行了查留。然而截留的租金却低的可怜,天龙地产几千平米的商业大楼,一年的租金只有20万元,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谈。但是这种弥天大谎竟得到了中山区法院的“认同”。当我们对如此低的租金向法院提出质疑时,周伟法官态度十分恶劣的答复:“我们只看合同,不管合同的真假,合同写5万,我们就收5万,合同写1万,我们就收1万”。瞧,人民的法官难道就这种德行?这哪里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官呀?这简直就是助纣为虐,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解释我们深感气愤。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天龙在制造假合同欺骗法院,还是法官在协助天龙欺骗债权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什么老百姓都能看出其中的“猫腻”,而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却看不出来?法官同被告在租金的问题上一唱一和,配合得如此“默契”,这让我们大惑不解。  互联网上有句话说得好:有“不明假相的官员”,往往就有“不明真相的群众”。  在此,强烈要求切实查清楚这几年来天龙租金的真实状况,搞清楚为什么相关法官在租金问题上与被告的关系如此“暧昧”, 对法官的不作为给予严肃处理,确保我们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6、法官素质低下,乱用法律,骄横跋扈  (1)从中山区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开始,我们收到的第一份《民事裁定书》是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我们简单地理解为执行过程的暂停。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到现在仍然可以查阅到原来我们的执行案件“执行状态”仍然为“已结”,查遍法律书籍也没有找到“已结”的法律名词和术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只有三种情形:执行中、中止和终结。所以我们只能望文生意,理解为我们的执行案早已经结案、早已经结束了。2009年5月4日和5日中山区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9)中执恢一字第****号法律文件的文件编号,应该向收件人告之的是“恢复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然而向我们通报的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终结”的法律文书,而终结的文件用的却是恢复执行的文号!法院在戏弄我们这些不懂法的老百姓吗?  (2)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示的我们申请执行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执行标的”额,也是当初我们的巨额投资款所在。然而到了具体办案的法官手里就立刻缩水十几倍,甚至出现多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竟然为零,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难道是“糊涂僧判糊涂案”?  (3)我们中有一位当事人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金额有误时,在第一时间就主动找到办案法官,提出《民事判决书》上标的额计算有误,赔偿数额法官给多计算了很多。然而这种可敬的行为,却换来法官的不屑,其骄横地说:“我们法官还能错吗?!”。瞧,这就是办案法官的素质:自以为是,唯我独大,唯我独尊。  (4)在法院拒绝我们以物抵债的时候,我们问周法官:法院拒绝我们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周法官“气哼哼”地说: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中山区法院就是这么定的,就是不允许你们以物抵债!周法官的一句话,就代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断然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渴望的一切法律上的解释,在法院眼里都是“多余”的。“霸道”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法官的执法工作中成了一种常态,甚至形成了一种“风格”:门难进,脸难看,声难听,事难办。这让我们老百姓苦不堪言。  (5)在本案经历的漫长等待过程中,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已经更换了三任主管院长,人事正常任免本无可厚非,但人民法院的工作总应该是具有连续性的吧!新上任的主管副院长就在庄严的法庭里,面对我们几十位申请执行人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只对我们上任以后的工作负责,我们对前任领导延续下来的工作概不负责!  这是一位法院领导应该说的话吗?难道只有他是为共产党工作,而前任领导却是为国民党工作的?真是可笑及了。显然,该领导是在为他们在问题面前不作为,推诿扯皮在找托词,找借口。  (6)几年来,始终代表中山区法院协调本案事务的周伟法官的工作让我们很不满意。为此我们向法院领导反映此事。然而法院现任最高领导却说:她不代表中山区法院!只代表她个人!瞧,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那蛮横的服务态度从上到下都是一个模子卡出来的,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呀。  7、挂羊头卖狗肉,第三次拍卖是严重违法行为  这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要依法以二拍保留价进行以物抵债,而法院却横加干涉,并以强硬态度加以拒绝,并且不给出任何理由。  按照前两次拍卖程序,在拍卖前都是由中山区法院办案法官召集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果对继续进行拍卖没有异议时,由众多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三位代表亲自到法院作同意拍卖的笔录(三位代表缺一不可,这是办案法官当初的规定),法院以此作为拍卖的依据。  然而,在最具实际意义的第三次拍卖前,法院竟然蓄意简化程序,没有让我们的三个代表出具同意拍卖的签字文书。这又是为什么?政策的一贯性,以及政策的持续性都到哪里去了?令人深思!至此从法院授意发布拍卖公告至今,根本就不再按照这个程序进行了,不再按套路出牌了!  根据法律规定,中山区法院只有对自己法院查封的财产有权力进行拍卖,也就是说中山区法院只有对“以曹建红等三十余位业户”名义查封的地上三层和地上二层财产有拍卖权。至于其他的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是受大连市中级法院的委托而已。所以要拍卖这部分财产,首先必须要征得“以曹建红等三十余位业户”同意才可以。  如果说没有必要找我们的代表签字同意,法院就可以随意进行拍卖,那前两次拍卖前为什么还要履行这样“无用”的程序?拍卖公告中为什么还始终标明着核心内容:“请曹建红等三十余位业户、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参加拍卖会”?  总的债权债务到底是多少?如果允许我们在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将是什么结果;如果以三拍的价格拍出去,大家又将分到多少,等等,这些都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应该有知情权。然而,法院从来都不回答我们这些问题,在他们眼里,我们没有权力知道这一切。法院严密封锁一切信息,捂着盖着,以便于他们为所欲为,一手遮天。  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这让老百姓如何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又哪来的公平、公正?     而第三次拍卖的买家竟是同我们一样地位的其他债权人(个体户李元华、悦泰开发公司、大连商业银行)三家联手买的。即然都是债权人,为什么他们可以参加竞买,而我们就不可以参加竟买?与其说是竞买,实质上却是以物抵债!为什么他们可以以物抵债,而我们就不可以?在法律面前同为债权人的我们,为什么就如此不平等?这不是欺负弱势群体吗?这不是欺负我们老百姓吗?至此我们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在三拍前不“敢”让我们三个代表签字。因为法院怕我们的代表在签字前“刨根问底”,提前看穿他们的阴谋;怕我们的代表将提问“十万个为什么”; 怕我们阻止他们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   鉴于第三次拍卖实际上是一次欺骗行为,是一次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违规行为,是严重损害我们切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于第三次拍卖结果我们不予以接受和认可。并且对于以“曹建红等三十余位业户”名义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地上三层、地上二层财产,我们坚决不同意启封!  人民的法官,应该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法律知识的传播者,这一点在我们所接触到的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身上丝毫没有感受到。部分法官错误地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级封的,是领导给的,跟群众毫无关系,对上级阿谀奉承,对群众飞扬跋扈,毫无顾忌。然而,船能载舟,也能覆舟,这是颠覆不破的真理!  因为篇幅有限,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种种行径,甚至违法行为,在此只能做部分陈述。  五、对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委托的拍卖程序及其结果的剖析  在2009年5月13日《大连日报》A5版右下角刊登了《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受有关司法单位委托,我们公司定于2009年6月2日上午10:00时,对以下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120号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二层、三层房屋建筑物。  2009年6月2日上午拍卖会如期举行,拍卖人当场宣布竞买者只有两位。拍卖开始后,当拍卖人第一次宣布并报出本次拍卖保留底价为4,103万元时,却只有一位竞买者举牌应价,而另一竞买者却没有丝毫反应,无动于衷。这的确有耐人寻味的感觉!  试问:这一位竞买者就连最低报价都不想接受,他参与拍卖的意义何在?他来此干什么来了?这样的拍卖过程,就一锤定音拍卖成交了!不是人为操纵的做陪衬或做托,还能是干什么的??!!这样的结果令众多申请执行人特别失望、沮丧,甚至痛不欲生,因为如此低廉的拍卖价格,将使我们花掉一生积蓄的投资款血本难归;相反损失惨重理应悲痛欲绝的被执行人----大连市天龙房地产开发商,却异常冷静面对,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满,当初市场售价近3万元/平方米商业大楼,一夜之间被疯狂甩卖,低于二折拍卖出售!  这明明是一场幕后操纵者导演得十分掘劣的表演,简直就是一场人间闹剧!智商再低的人也能够看出其中的奥秘和玄机!  请查阅如下新闻:大连新闻网  长江路东段大规模拆迁改造每平每户补1万元(部分摘抄)  http://www.daliandaily.com.cn/gb/daliandaily/2009-04/18/content_2673619.htm  2009-04-18 www.dlxww.com来源:新商报  新商报讯(记者孙广洋)记者昨日从大连市中山城区改造办公室获悉,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中心城区功能,我们市将对长江路东段沿线地块实施大规模拆迁改造。  市中山城区改造办负责人表示,本次拆迁采取的补偿政策为市内四区迄今为止拆迁补偿最高标准,该地块所有权性质的房屋(产权房),原建筑面积按10,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远高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的按40平计算。   对于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户,如果选择跨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原面积基础上(不足40平按40平计算)可免费增加60%面积,以一套原建筑面积25平的产权房为例,被拆迁人跨区安置,只需支付约3.3万元,就可拥有一套75平的产权房。另外,如果选择本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不足40平按40平计算)可免费增加20%面积,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过渡费为每户每月2,000元。   另外,为保障拆迁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以往拆迁中发生的“先走吃亏、后走得利”的现象,将对积极搬迁的住户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凡在2009年4月25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每户将得到奖励,逾期则取消奖金,没有任何额外补偿,该奖励政策将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监督。    从上述新闻报道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多么陈旧的房屋,大连市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在1万元/平方米,并且还有诸多奖励和补贴等优惠政策。这样可以预测到在此区域中的七、八成新的产权房屋,至少应该在1万元/平方米吧,更何况是纯粹的商用大厦乎!  天龙商城位于大连市黄金地段的天津街,且毗邻大连市金融中心。众所周知,大连天津街是一条历史悠久的百年老商业街,其名声显赫,大连市政府在对外宣传和推介时,将天津街描述成大连市的“王府井”。由此可见这条老字号云集的商业街的地价应该很昂贵。而上述新闻所涵盖的地段和区域远远不及天龙商城的位置。  就是这样一栋坐落在大连市天津街,始建于二OO三年的商城,其“公开拍卖”成交的价格却是:  6,293.15元/平方米(共计四层楼,总建筑面积约6,519.79平方米,成交价4,103万元)。即便如此,从6月2日拍卖结束,经过了15天的时间,买受者仍然始终还没有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这样一栋大楼,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导演下,就以这样的“地板价”给拍卖了,更准确地说是以物抵债了,实在是令人痛心疾首!难道让我们老百姓苦等600多天的第三拍,就以牺牲我们的利益而告终吗?我们能够咽下这口气吗?  六.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拒绝我们依法以物抵债的严重后果  我们于2007年6月29日就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递交《对被申请执行人流拍财产集体要求抵偿债务的申请》,并且始终没有放弃法律赋予我们的这一权利。如果2007年中山区法院能够依法办事,能够允许我们以物抵债,那么,我们的财产不仅不能够遭受任何损失,还可以保值、增值,乃至待价而沽,充分掌握自己财富的主动权。我们申请以二拍保留价7,941.15元/平方米抵债,这不仅能够完全保证我们这些参加保全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而且还可以多解决15—18位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问题;同时还可以减少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并且其他三个楼层还可以继续抵债或拍卖,这又将完全能够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将是多方“共赢”的结局。  现在却出现了非常“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不允许我们依法以近8,000元/平方米的价位以物抵债,另一方面又以6,312元/平方米的“地板价”拍卖出售(实际是允许有“大”钱的人以物抵债)。几千平方米的一栋大楼,其价值本来可以足够赔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而经法院这么一“折腾”,却造成众多债权人血本无归了。  然而法院却辩解说:投资就跟股票一样,是有风险的。言外之意:我们作为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拿不回来钱也是应该的。投资是有风险,但是,现在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却不是因为投资本身,而是因为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乱作为而造成的,是纯粹法院人为给造成的风险。  在此呼吁:国家最高执法部门干预此事,拨乱反正,切实保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1、第三次拍卖是违规操作的无效行为  (1)第三次拍卖的“竞买家”是同我们一样地位的其他债权人,法院不允许我们如此,那么他们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这样做,如此低的价格将严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第三次拍卖其实是:法院以拍卖之名,行以物抵债之实。  因为参加第三次拍卖的竞买家是其他三个债权人,法院打着拍卖的幌子,实际是允许他们以物抵债。如果法院现在又允许以物抵债了,那么,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也应该我们以物抵债在前,因为我们早在两年以前,即在2006年6月就正式向法院书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了。  (3)法院没有让我们三个代表如同一拍、二拍那样在同意拍卖书上签字,蓄意简化手续,所以三拍在程序上有问题。  (4)实质上,第三次拍卖就是法院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欺骗我们债权人。如果法院这一行为得逞,势必给本已长期受害的我们再一次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一致认为:第三次拍卖是法院违规操作的无效行为。基于此,我们四十余位申请执行人在2009年6月16日再一次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继续要求以物抵债。  现在我们再次郑重要求:立即启动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将地上三楼以物抵债的法律程序,其可行性与合法性前文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2、阻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继续一意孤行地乱作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拨乱反正,匡扶正义,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此案涉及到二百多个原告,可谓是“群体性”案件,影响面极大,近4年来因为官官相护,存在严重的地方保住主义,使老百姓的维权之路及其艰难。让我们感到:辽宁省各级法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起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案件并不关心,甚至漠然处置:我们似乎不是在与被告打官司,而是在与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打官司(区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竟然敢在最高法院执行网上公布虚假信息;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的上诉至今不予裁决(省高院);我们先后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信访办、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市政法委、大连市人大常委上访递交相关材料,结果都石沉大海(各级政府部门)。  由此可见,想在辽宁省范围内解决我们的问题,难,并且难于上青天!  这一切的一切,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也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目前我们众多受害人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不知道谁能“拯救”我们。我们受压抑太久,不知道该以什么方式去“释放”,去“爆发”。思前想后,我们觉得还是不应该采取极端方式,还是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党,相信伟大的祖国。  在此我们请求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和部门介入调查此案,对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执法不公、办案不利、不作为、乱作为等等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予以问责,一查到底,还民以公道,为民做主,树社会正气!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我们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早日获得完整的赔偿兑现!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真正还中国法律一个公正廉明的本色!  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喊口号?说空话?还是把活动内容真正落到实处?如何对本案处理得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我们160多位受害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则恰恰是这项活动的工作重点与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我们将拭目以待!       我们的经济利益坚决不容侵害!!!  违法者必究!!!  二OO九年七月十二日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xx4rr 回复日期:2009-07-11 05:23:21 </center>  不错    大家好! 我是来自黑龙江哈尔滨的网友: 随着现在社会猛速的发展,经济时代的变迁.现在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我们消费者的一种时尚潮流。   可是现在的手机品牌特多,相信大家都想在网上买部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机子,不但心里又担心买到质量差的,而且无法确定下来!   在这里我就顺便跟大家介绍一下。     其实我也是这样的,只要有时间就在各个网站游览,对这款手机已经关注很久了,老是看见很多网友发表评论,都是卖手机的.   开始还不知道到哪买才好.后来看到很多网友推荐★ 光明数码网 ★ http://w w w.gm3258.c o m     经过一段时间的查证,在他们网站上发现每日有及时更新发货单号(EMS: EU776018070CN )方便我们消费者查询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   而且他们还荣获了2007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于是我豪不犹豫向他们邮购了一部N97 /3000元的手机.两天就收到货了,质量有保证,   价格又便宜,开正规发票,带保修卡;发票齐全!一年保修(全国联保),一个月包换/包退。而且服务态度又好.是个不错的商家.     今天再一看诺基亚N96李小龙限定版/2400元,好用倒是还事实,就是想不到名牌机也降的那么快,在这里顺便介绍给大家。有需要买 手 机 的朋友   可以去那里 http://w w w.gm3258.c o m  看看吧!!!<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1:33:27 </center>  dl<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1:38:05 </center>  广大业主应该联合起来, 团结一致, 依法维权<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1:51:20 </center>  既然三拍成交了, 既然三拍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300多天还算合法,既然业主的执行异议得不到支持,既然在业主抵债申请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三拍依然合法有效......那我们无言了...<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1:52:53 </center>  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2:06:47 </center>  就在被执行人财产--天龙商城大楼仍在查封,众多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遭拒,第三次拍卖迟迟没有启动,债权人分文未获的情况下,更离奇的事情又发生了:在向世人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被执行人情况查询”网页中,竟然刊登出我们众多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案件状态”显示“已结”,而且个案的金额非常详细。可见中山区法院对这项工作做了系统的统计和登录,而绝非是“笔误”。当我们就此事向中山区法院提出质疑的时候,周伟法官的解释是:“这是按上级领导意图办的,因为中山区法院的结案率影响了全市的结案率,还有,你们不懂,这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然作假, 胆子太大了, 把相关证据发上来看看<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1 22:09:09 </center>  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然作假, 胆子太大了, 把相关证据发上来看看<center>作者:tianlongyezhu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2:15 </center>  wei le da jia de li yi, wo ding! ding! ding!!!!!!!!!!!!!!!!!!!!!!!!!!!!!!!!!!!!!!!!!!!<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3:44 </center>  我要天天顶<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5:26 </center>  算我一个<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17:14 </center>  张剑杀人了! 因为开发商野蛮拆迁...    从开发商野蛮拆迁到文明掠夺, 天龙案艰难的维权至今没有结果...    还有收了业户资金, 却不了了之的大连鸿fu旺yuan楼盘...    <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18:47 </center>  我们禁不住要问: 辽宁的房地产业怎么了? 没有人管了吗?     <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21:12 </center>  还让不让人活!!!!!!!!!!!!!!!!!!!!!!!!!!!!!!!!!!!!!!!!!!!!!!!!!!!!!!!!!!!!!!!!!!!!!!!<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11:22:40 </center>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3:44        我要天天顶  <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11:24:12 </center>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3:44        我要天天顶       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5:26        算我一个       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17:14        张剑杀人了! 因为开发商野蛮拆迁...        从开发商野蛮拆迁到文明掠夺, 天龙案艰难的维权至今没有结果...        还有收了业户资金, 却不了了之的大连鸿fu旺yuan楼盘...               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18:47        我们禁不住要问: 辽宁的房地产业怎么了? 没有人管了吗?                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11:21:12        还让不让人活!!!!!!!!!!!!!!!!!!!!!!!!!!!!!!!!!!!!!!!!!!!!!!!!!!!!!!!!!!!!!!!!!!!!!!!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11:22:40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1 23:13:44        我要天天顶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1:32:21 </center>  报告gov-ment, 我只顶帖,不发言, 不算干扰司法腐败吧?<center>作者:zhang44481282394 回复日期:2009-07-22 11:39:24 </center>  全球最热门招聘200元/天以上地区不限工资日结    Google联盟,广告点击,点击一次0.4~0.8元,工资日结。 任何时间都可以做。 岗位描述: 兼职主要从事:Google广告刷新 应聘要求: 上网熟练有经验者优先平均   每天工作投入约两小时具体时间自定. 学历不限在职或学生皆可   勤奋细心仔细有责任感。薪资待遇: 工作每天3小时200元/天工资每日支付   兼职主要从事:Google广告刷新,申请加入公司,使用软件刷新广告提高点击率   兼职工作要求:   1、每天能有一定的上网时间;2-3小时   2、有上网条件:在家中、办公室、网吧   3、拥有自己的邮箱,网络联系工具   4、有自己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用于你收入的发放以便随时核查;   5、有简单的网络应用   学历不限在职或学生皆可   咨询联系QQ444812823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3:13:26 </center>    2. 做举报人要想清楚,举报信极有可能落入被举报人手中!    (abcd2008 2009-07-22 12:32) 26字 (29/1)       ......    (魯速...... 2009-07-22 12:56) 6字 (1/0)      3. 确定, 不可犹豫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25) 60字 (29/3)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27) 16字 (4/0)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27) 16字 (1/0)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27) 18字 (1/0)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3:15:27 </center>    4. 高度怀疑:部分保障房、经适房已经落入贪官手中!    (abcd2008 2009-07-22 12:24) 22字 (28/0)      5. 特别咨询:我国的那个机关受理法院枉法裁判的个案?    (黄河在咆哮了 2009-07-22 12:17) 27字 (44/3)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30) 16字 (1/0)       [B]没有。 确实没有,如果法院枉法,你只有死路一条。[/    (禁言是没用滴 2009-07-22 12:30) 34字 (1/0)       欢迎指导!    (黄河在咆哮了 2009-07-22 12:19) 5字 (1/0)      6. 吉林市中级法院分院的法官违法行为把被害人逼上绝路。    (空间小 2009-07-22 11:36) 25字 (72/1)       信访及申诉案件该实行问责制了,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不要再继    (百山祖人 2009-07-22 11:47) 39字 (5/0)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3:17:36 </center>  别斗人、整人了!        作者:温馨之地 于 2009-07-22 11:29:43.0 发表             别斗人、整人了!         关闭窗口     回复内容             消灭人无用, 消灭制度有效  温馨之地 (2009-07-22 11:27) 16字 (回复5/点击113)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30) 16字 (回复0/点击1)        隐患单位,只有重组。  魯速...... (2009-07-22 11:58) 10字 (回复0/点击2)        转:律师7日短暂会见狱中郭飞雄 紧急呼吁关注郭的安危 *7  hewewe (2009-07-22 11:53) 2683字 (回复0/点击3)        该动点脑子了!  百山祖人 (2009-07-22 11:49) 11字 (回复0/点击3)        别斗人、整人了!  温馨之地 (2009-07-22 11:29) 8字 (回复0/点击6)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3:18:49 </center>  . 消灭人无用, 消灭制度有效    (温馨之地 2009-07-22 11:27) 16字 (105/5)       杜绝任何人、任何组织、机关搅法。    (温馨之地 2009-07-22 12:30) 16字 (1/0)       隐患单位,只有重组。    (魯速...... 2009-07-22 11:58) 10字 (2/0)       转:律师7日短暂会见狱中郭飞雄 紧急呼吁关注郭的安危 *7    (hewewe 2009-07-22 11:53) 2683字 (2/0)       该动点脑子了!    (百山祖人 2009-07-22 11:49) 11字 (3/0)   <center>作者:qqaaqqaaqqaa 回复日期:2009-07-22 13:22:38 </center>  一个腐败分子就可以侵占一个农民二万年的收入,  一个腐败分子就可以侵占一个工人4000年的工资。  一个腐败分子就可能让五百人无钱治病而死亡,  一个腐败分子可能因为一已私利而毁掉一个企业,让几千人生活无着,  一个腐败分子可能因为私欲出卖国家机密,导致上千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几万军队覆灭。  一个腐败分子可能影响到周围一大批人,甚至影响几代人。  一个腐败分子的恶劣言行,可能导致失信于民,出现群体事件,造成社会不安定。  建议,早日实施“无论来源何处,只要非法所得超500万元立即执行死刑,过往者重新判决”法案。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腐败分子不灭,亡党亡国,  必须严厉镇压腐败分子!令其死无葬身之地,对它们讲和谐是对党、国家和民族的背叛!  <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20:01:26 </center>  『传媒江湖』上海塌楼 大连塌桥(转载)         作者:有一个词叫郁闷 提交日期:2009-7-6 15:38:00 访问:91 回复:0      26号下午4点多钟,大连安达圣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平岛进行相关建筑施工,在浇筑一座用于快轨车站的桥洞工程(工地负责人告诉记者是这个项目)时,100多米长、25米宽的桥面轰然倒塌。报料人在给当地电视台打电话时称,肯定有人埋在下面,因为整个桥面正在进行施工。电视台记者到达现场后,看到有100多名施工人员在紧张的清理现场,有人阻止记者拍摄,一位施工负责人在下面大喊:“停了、停了,听见没有?砸你好啊?”说着,就拿起石头撇过来。见记者还在对现场的人进行采访,他先后四、五次撇石头。为了近距离拍摄现场,记者和摄像直接上了坍塌桥面的连接处,这是,跑过来四个人,边跑边骂:你给我下来,我让你下来,你这个X养地听见没有?记者几乎被架出了现场并限制了自由,这些人告诉记者,别找不自在,你得等我们老总来了才可以走。老总到了之后,先是对报社的两位记者大吼:凑什么热闹?还嫌不够乱?这是新闻吗?你们家的赞助我们拿了多少?快走快走,赶快离开这儿。接着冲电视台记者说:你什么意思?拍了也发不了,你回去就说我说的这个不能发!就这么定了,走吧、走吧。记者随后再次拨打了爆料人的电话,证实爆料人就是100多名施工人中的一位。他说,当时是架子工听到东南角支护合板断裂的声音,随后看到断裂处有混凝土漏出,边上的支护立柱已经变形弯曲,脚手架也在扭曲,他在从架子上下撤时,被上面掉下来的石块击中头部受伤,但他还是跑出来了。爆料人说,在坍塌的瞬间,浇注水泥的专业车辆的驾驶室被砸扁,但没有人受伤。除了当地电视台在27日早上的新闻中播出这个消息,开发商方面找人说情协调,大连市其它媒体无一刊发或和报道这件事。上海塌楼,大连塌桥,真有默契,不同的是,大连的媒体又一次耻辱的沉默了!<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10:01 </center>  今天太郁闷了! 没心情...<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26:10 </center>  作者:拿破轮补胎 回复日期:2009-07-22 19:29:55        人生最高境界:拿沙特工资,住英国房子,用瑞典手机,戴瑞士手表,娶韩国女人,包日本二奶,做泰国按摩,开德国轿车,坐美国飞机,喝法国红酒,吃澳洲海鲜,抽古巴雪茄,穿意大利皮鞋,玩西班牙女郎,看奥地利歌剧,买俄罗斯别墅,雇菲律宾女佣,配以色列保镖,洗土耳其桑拿,当中国干部。做到最后一点,前面皆可实现  <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30:39 </center>  如果今天你沉默了,也许下个倒mei de就是你。。。。<center>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37:05 </center>  佛曰:    若问前世因,今生受者是    若问来世果,今生作者是     天龙的各位施主耐心一点吧......冬天来了,春天还远吗?<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20:43:45 </center>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37:05        佛曰:        若问前世因,今生受者是        若问来世果,今生作者是         天龙的各位施主耐心一点吧......冬天来了,春天还远吗?    <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20:45:41 </center>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26:10        作者:拿破轮补胎 回复日期:2009-07-22 19:29:55        人生最高境界:拿沙特工资,住英国房子,用瑞典手机,戴瑞士手表,娶韩国女人,包日本二奶,做泰国按摩,开德国轿车,坐美国飞机,喝法国红酒,吃澳洲海鲜,抽古巴雪茄,穿意大利皮鞋,玩西班牙女郎,看奥地利歌剧,买俄罗斯别墅,雇菲律宾女佣,配以色列保镖,洗土耳其桑拿,当中国干部。做到最后一点,前面皆可实现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30:39        如果今天你沉默了,也许下个倒mei de就是你。。。。       作者:老安东 回复日期:2009-07-22 20:37:05        佛曰:        若问前世因,今生受者是        若问来世果,今生作者是         天龙的各位施主耐心一点吧......冬天来了,春天还远吗?  <center>作者:天龙业主 回复日期:2009-07-22 20:46:43 </center>  waiting.....<center>作者:xuehua64 回复日期:2009-07-22 20:48:07 </center>  请天龙一案的众多原告查阅下面的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执行情况查询,网址: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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