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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的宏观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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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o268299 发表于 2009-9-21 01:0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生在上世纪初叶的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一直是藏学界研究的热点。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藏学研究的不断繁荣,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取得了不少学术价值甚高的研究成果。但是,综合历年来有关这一课题的研究,笔者以为多数学者由于把分析的切入点定位在对事件本身及其是非功过的评价上,尤其是在方法论上往往错误地套用了阶级分析方法,以现代人的价值观标准苛责古人,所得结论确有失之偏颇,影响了对这一在清王朝即将崩溃之际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的正确认识和评价。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告诉我们,任何具体的、偶然的历史事件的发生,都隐含着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的决定作用。认识、分析和评价清末川边“改土归流”也是如此。只有把它放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大历史中,从中国边疆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去认识和把握这一历史事件发生的客观规律,才能对它作出准确、客观的历史结论。  <STRONG>一、羁縻制度:“改土归流”产生的根源</STRONG>  研究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首先必须溯本求源。由此追溯明、清两代之“改土归流”,由明、清两代“改土归流”追溯元以来土司制度,由上司制度追溯肇始于唐代的羁縻政策。按照这一线索,才能真正弄清楚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沿革史中,最后一次“改土归流”发生的历史根源。  羁廉政策是唐代以来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方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渊源于西汉时期的羁縻政策,并在唐代臻于完善和定型。唐代中央政府既想把统治中原地区的经验推广到边疆地区,又不影响到少数民族自身的社会状况和风俗习惯,便照西汉时期匈奴降汉时中央政府未派官前往治理,而是册封匈奴单于,由单于作为朝廷命官施治的先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创设了羁縻府州县,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划。这是中国羁縻制度和羁縻政策作为一项治理国家基本政策制度的开始,其历史影响深远。  唐代中央政府设置与管理羁縻府州县,区别于中原地区府州县的特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以其故地设治。对于那些愿意内附的边疆少数民族,唐中央政府按照其现有的地域就地设置行政区划,所谓“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①第二,以本民族、本部落首领领治。所置羁縻府州县的都督、刺史、县令由该民族该部落的首领担任,并且“皆得世袭”。②如果用现代国家政治理论去理解,这便是中国最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羁縻制度传承至宋并未产生多大变化。至元立国之后,由于元帝国是以北方蒙古少数民族立国,在对待少数民族政策上少于顾忌,凡有条件实施有效管辖的少数民族地区,元中央政府皆以行省之制“分镇藩服”,切实纳入中央集权体系之内,“唐所谓羁縻之州,……今皆赋役之,比之于内地”。③但对于行省之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也并非是等之于内地,一些地处偏远且管理难度较大的地方,仍然沿用了唐以来的羁縻政策,委用土著各族酋长、首领为土官,以世袭之制辖制地方军政事务。与前代不同的是,元中央政府在维持土官原有统治方式的同时,将士官称谓、额员数量给予定制,纳入正规官制序列,以便节制。是谓土司制度援代羁縻制度。  明承元祚,土司制度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甚至土司的袭替也被纳入管理范畴,须有皇帝的钦准,并且土司所领兵员也被纳入到全国军队的统筹范畴,士兵应召远离本土作战,为江山社稷效力,在明代为常事。  清代在土司制度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变革,但这种旨在羁縻(“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汉官仪》“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④)的制度。承三代积弊,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清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改土归流”。  实际上,“改土归流”在明代就已在贵州地区有过先例。改撤土司,设置由朝廷任命的流官,是对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从理论上讲应属于哲学意义上的扬弃,而不是彻底推翻这种旨在采取渐进方式解决统一问题的特殊政策。羁縻的最终目的肯定不是为了在天子之外保存一批不受皇权节制的小皇帝,而是在国体初定,视统一与稳定为第一要任的客观历史背景下,谋求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天下统一的具体谋略。同时,也是通过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和特有民俗习惯的实际,在不激化社会矛盾的前提下,将少数民族地区先行纳入统一的国家管理体系,在增强交流,提高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边地、内地一体,实现和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对控制。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并未按照它的设计者的初衷运行下去。虽然实施羁縻政策所获之苟安使清中央王朝迅速实现了“大一统”的目标,但土司制度自身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以及与中央政体不一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趋暴露和激化,给清中央政府的边疆施政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迫使朝廷下决心“改土归流”。  雍正朝清中央政府命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大计,在云南、贵州、湖广、四川等省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通过“改土归流”,使土司势力膨胀的趋势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完善了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并通过在“改土归流”中对土司统治地区旧制陋俗的改革,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当时的文献记载,“改土归流”以后,“向之土司存其名号而已,无尺寸之柄。跋扈倔强者诛殛放流,俯首听命则建官惟贤。制度之详,卓越前代。”⑤可见,清中央政府强化边疆地区施政的目标,通过“改土归流”基本实现了。  不过,雍正朝清中央政府所采取的“改土归流”政策,也并非一刀切地将全国上下的土司尽数废除而改设流官。在那些地处偏僻或条件不成熟的土司统治地区,土司制度仍得以保留。川边藏区的土司制度就是雍正朝“改土归流”未曾涉及的地区之一,正因如此,才会有这一地区的清末“改土归流”。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绝对不是一朝一帝一臣之作,而是前朝“改土归流”措施的合理延续。赵尔丰等人为“改土归流”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是对前朝末尽事业的继续执行,其中一时一事的处理或许带有浓烈的个人色彩,但就整个事件而言,则是具有深刻历史渊源的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行为。  <STRONG>二、清末新政:川边藏区“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STRONG>  有清一代,虽历经强势,但却由于长期闭关锁国,夜郎自大,发展到清朝末期,在高度发达的帝国主义列强面前,已变得危机四伏,不堪一击。晚清时期,为了免于陷入灭亡境地,不得不施行改良以挽救危局。为此,曾有过三次新政:洋务新政、戊戌新政和清末新政。其中清末新政是清朝统治者自己发动的自救性变革,影响范围最大,且以其在经济领域的诸多举措,对边疆地区政策的改变产生了深刻而又强烈的影响。  清末新政从其实质上讲是清王朝谋求的一次政治变通、改良,目的是力图自强。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十二月二日,已经逃亡西安、深陷危局的清王朝深感“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⑥于是痛下决心,上谕“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政、交治民主、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切实施行”,⑦由此便拉开清本新政的序幕。为此“太后屡下诏,母子一心,厉行新政”。⑧  清末新政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在政治上,裁减冗衙,改革刑律;在经济上,设立商部,主管工、矿、交通等行业,鼓励工商业的发展,并通令各省设立商会,公布商务、铁路、矿务、银行等章程;在军事上,改革军政,设立练兵处,扩编新军;在文化教育上,设立学部,主管全国教育,兴办学堂,废除科举,选派留学生出洋。此外,中央政府还新设了财政处、外务部、巡警部等机构,以适新政之需。针对地方事务,清中央政府也颁布了外官制草案,要求地方仿照中央机关进行改革,新设、裁并、改组机构设置。  清末新政的内容与戊戌变法维新并无太大的差别,但由于它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发动的,又与当时许多重臣边吏的呼吁主张相吻合,便很快得到朝野内外的响应。除了京畿、中原诸省的积极响应外,各边疆重地,尤以新疆、西藏、蒙古、川滇边区为主,新政运动轰轰烈烈地推行起来。  清末新政在边疆地区主要围绕两方面核心进行,即筹边改制与开发图强。筹边改制的主要措施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遍设州县,改建行省;开发图强则以招垦边地,兴办工矿、邮电、交通、文化教育为主,发展边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实施实边政策。  在新疆,乘行省初建之际,实行“奖励实业,广开利源”的政策。伊犁将军长庚提出了“一练兵,二蕃牧,三商务,四工艺,五兴学”的主张,因地制宜,农、蚕、林、牧、渔诸业并举,提倡新的农业经营意识。同时,开发独山子石油、喀图山金矿,兴办工厂,修建铁路,发展电讯,开通邻国商务,使全疆经济迅速发展。并大力发展教育,置提学使司,设“蒙养学堂”、高等学堂等,至宣统二年(1910年)末,共建成学堂600余所,开新疆近代文化教育之先河。  在蒙古,筹边改制方面,一些大臣提出在内、外蒙古各设二行省,改蒙古地区王公札萨克统领下的盟旗制度为郡县制的主张,但由于触及到蒙古王公的权益而遭到强烈反对,建省之议未能实现。即使如此,随着新政时期垦务的推行,这期间蒙古各地仍设置了26个府厅州县治所。在经济开发方面,则任命垦务大臣,放垦蒙地,大幅度扩大农业种植区域;大力开发煤矿、金矿,兴办各类加工厂;架设电报线路,开辟邮政线路,开办邮政业务;发展交通,新修铁路,发展汽车运输和黄河航运。同时,由清中央政府或边疆大吏主持兴办或由盟旗自办了大批新式学校,并创办石印蒙文报纸《婴报》。  在西藏,自1906年张荫棠入藏查办藏事开始,张荫棠—联豫新政全面推开。在政治体制上,张荫棠—联豫新政提出裁撤驻藏大臣衙门,改设行部大臣,委以重权,便宜行事,达赖、班禅等均归节制。行部大臣下设左右参赞、左右参议,分理内治外交各局事务。行部大臣署内设立交涉、督练、财政、学务、巡警、裁判、工商、路矿、盐茶农务9局,负责举办新政事宜。在西藏地方基层管理体制上,择要酌设委员,其中,设驻曲水委员1员,扼西藏西路要冲;在藏北设驻哈喇乌苏委员1员,通西宁边路;在藏南设驻江达委员1员,控制贡布,并设驻山南委员1员;在藏东设驻硕般多委员1员,招抚波密,并通边藏消息;在三十九族设委员1员。这些委员的职责包括管理刑名词讼,清查赋税数目,负责筹办振兴学务,招练商贾,经营屯垦,调查矿山盐场等事宜。在文化教育方面,张荫棠—联豫新政时期创办了我国最早的藏文报纸——《西藏白话报》,在百姓中倡导爱国尚武,开通民智,并兴办初级小学堂,以冀普及教育。此外,还设立汉文传习所、藏文传习所各一区,培养通晓汉藏语言的翻译人才,并翻译印刷了《圣谕广训》及其他实学之书,印行《藏俗改良》、《训俗浅言》两本小册子,以期改良陋俗。在经济上,倡导实业,发展生产。提出了修建通川道路的设想,架设了拉萨第一条电报线路,组建了邮政传递机构。对矿产、藏医药的开发,垦荒、水利及畜产品加工等,均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思路,只是由于后来清政府的垮台,许多构想未及付诸实施。  正是在全国各地乃至边疆地区轰轰烈烈的新政运动中,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得以迅速推行。同其他边疆地区新政运动一样,川边藏区新政也是由筹边改制和经济开发两方面构成。筹边改制在川边藏区以实行行省制为最终目标,其中“改土归流”作为建省的一个具体的手段和必要前提,完全服从于建省的需要。只有去除封建土司的地方王权,实行中央直接控制,才可能具备建省的基础。清中央政府在官员的任用上,以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位同封疆大吏,实际上就是为建省作人事准备。及至民国时期西康省的成立,实际上也是在清末新政“改土归流”的基础上实现的。至于川边藏区新政中的经济开发,也与其他边疆地区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是修路筑桥,发展交通;敷设电线,开办邮政;招夫垦荒,发展工矿盐业;兴办学堂,发展教育,等等,旨在促进当地经济的加快发展。  由此可见,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从当时全国新政运动的大背景来看,只不过是边疆新政当中作为川边藏区筹边改制的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措施。在这个意义上,赵尔丰等人是站在国家民族图强的高度推行这一措施的。由于它触及到封建土司、头人的个人利益,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也就成为必然。而这种矛盾冲突,与赵尔丰等人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是国家民族利益与少数个人或集团利益、大局与小局之间的强烈冲突与碰撞。  <STRONG>三、外患内忧进逼: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的直接诱因</STRONG>  包括清末新政在内,清末全国的许多重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与遭受八国联军攻占北京,烧杀肆虐,逼得大行避祸西安有关:由此所引发的国耻民侮面前,举国上下痛下决心,变革图强。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当然也是在全国一致的大气候下所实行的一项具体措施。只不过从抵御外侮方面,面对列强的进逼,显得更加紧要。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叶,英帝国主义在完成了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后,将其势力范围逐步扩展,先后把尼泊尔、锡金、不丹、克什米尔等南亚国家纳入殖民统治范围。然而,英帝对此仍不满足,把推进“日不落帝国”的战略直逼我西藏地区,妄图从沿海和西南陆路同时进逼,实现吞并中国大陆的梦想。为此,英帝先是在光绪二年(1876年)与清政府签定的《中英烟台条约》中,以要挟、胁迫的方式,取得了进入四川、西藏、青海、云南等地藏区“探访路程”的权利。在基本摸清西藏地理情况以后,便分别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和三十年(1904年)发动了两次在西藏地区向我入侵的战争。在战争取得胜利后,迫使清政府签定了《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和《拉萨条约》。与此同时,沙俄帝国在侵占了我国东北、西北、蒙古地区大片领土后,也不甘心让英帝在西藏地区独享好处,派人进藏探险、测量,以期把势力推进到西藏地区。其他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如法、意、德、美、瑞士等,也以派遣“探险家”、“传教土”等名义,插足西藏地区,以实现其侵略扩张目的。一时间,各帝国主义分子在藏区粉墨登场,妄图在这里打开瓜分中国的又一突破口。  除了武装侵略外,各列强还在西藏地方上层打主意,谗言达赖左右,挑拨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在僧俗官吏和贵族中间收买民族败类,培植亲帝分子,企图实施内部攻破,以坐收渔翁之利。帝国主义分子大肆煽动:“英人人藏,名虽侵略,颇怀固藏之心。你们藏人如愿与英和好,守望相助,我英人惟有格外扶持,所有你们藏中向来一切大小政事,仍照旧章办理,并不教你们改变丝毫。”⑨以无损一已私利,诱骗西藏地方上层分子丢弃民族大义,认同其侵略行为。为了转移西藏地方上层和广大群众的斗争目标,他们还把西藏上下当时尚不知为何物的西方式民族主义思想加以歪曲,灌输给少数不顾民族大义的上层败类,唆使他们反中央政府,破坏我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在外患紧逼、清中央政府疲于应付的情况下,当时的十三世达赖虽然没有大张反对中央政府的大旗,却在少数地方上层官吏和贵族的怂恿下,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其主要的目标就是要把整个川边原属四川总督治下的藏族居住地区争夺过去,纳入噶厦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为此,驻瞻对西藏地方官吏或以宗教关系笼络和收买川边藏区上层人士,或趁机强行占据地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借清政府平定瞻对土司之乱以后将瞻对暂交西藏地方政府管辖之际,以瞻对为据点,西藏地方政府驻瞻官吏“侵占章谷屯夷村一处,理塘夷村三处,近更占革什咱土司一全部落。……瞻番竟敢知会德格土司争袭之事不必听汉官之语,应遵彼处断。且近来该番欲干涉各主司词讼,其蛮民之黠者,遂告赴瞻兴讼,彼即偏袒,而土司亦无如之何,是土司亦渐失管理之权。”⑩更有甚者,他们故意破坏内地至西藏交通,阻挠清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文报往来,唆使一些寺院武装反叛清政府,使之“远依达赖,近附瞻番”,一时间给清政府的川边施政造成极大的威胁。  面对如此内忧外患,清中央政府及各边疆大吏为国家社稷计,自不能坐视不管,纷纷献策,筹谋边圉稳固。时任川督锡良在奏请设川滇边务大臣驻巴塘练兵电中认为:“边事不理,川藏中梗,关系甚大。征之前事,藏侵瞻对,川不能救;英兵入藏,川不问战。藏危边乱,牵制全局者,皆边疆不治、道途中梗之所致也。”因此,他建议在川边藏区“先置川滇边务大臣,驻扎巴塘练兵,以为西藏声援,整理地方为后盾,川滇边藏,声气相通,联为一致,一劳永逸。”[11]而真正让朝廷下决心筹划川边的,除了大臣们的奏议外,关键还在凤全事件的发生,让清中央政府感到了事情的严重。凤全作为驻藏帮办大臣经营川边藏区,致被当地喇嘛头人杀害,其中固然有凤全施政急功近利、缺乏谋划的一面,但是堂堂一朝廷命官可以随意被地方势力杀害,可见政府在川边藏区的权威已经降低到极点。这种明目张胆地向中央政府的挑战,肯定要激起统治者的极端恼怒,于是清廷才痛下决心,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经营川边,重新收回这一地区的实际控制权。而这一行动,正好与张荫棠—联豫之西藏新政遥相呼应,由此才有了“改土归流”行动的开始。  <STRONG>四、简短的结论</STRONG>  关于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这一历史事件的详细过程,本文未曾论及,对其中的是非功过未作任何评价。本文意在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考证,表明“改土归流”事件所涉及的具体人和事也许是偶然的,但是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改土归流”在这一地区、这一时期的发生却是必然的。在这一事件的具体过程中,作为具体实施者的赵尔丰,无论其本人属于哪一个阶级,其具体的手段是否正确,都应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理解和把握。只要其行为是顺应了历史发展必然规律的,就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毕竟我们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和标准去评判和苛求一个世纪以前的古人。  “改土归流”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而未取得应有的效果。然而,即使后来土司制度在川边藏区重新复辟,也并不能泯没“改土归流”作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策措施所应有的历史意义。(责任编辑 李登贵)注释:  ①②《新唐书·地理志七下》。  ③《元史·地理志一》。  ④《史记·索隐》。  ⑤乾隆《贵州通志·秩官志序》。  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327页。  ⑦《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602页。  ⑧《清史稿》第三十册,第8929页。  ⑨《清末川滇边务档案资料》第一册,《西藏三大寺古噪禀盐井程大老爷杀戮百姓残毁佛像及勘界情形》。  ⑩《清末川滇边务档案资料》第二册,《电军机处为瞻对番官恃势侵占川边各地拟勒令退还或酌予赏项收回否则不惜于用兵请伐奏》。  [11]吴丰培编:《赵尔丰川边奏牍》,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作者简介]马菁林,现任职于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外宣局。(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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