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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总兵官的一件藏文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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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水阳光 发表于 2009-9-21 01:0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奉天承运文殊大皇帝事业之执行者总兵将军为晓谕事:  那雪贡(巴)曲降结及全体百姓须知:          雍正三年,木蛇年 月 日(原件缺具体月日)              四川松潘等处总兵官关防(印) 500)this.style.width=500;[/img]   那雪贡巴部落即今西藏那曲(按:清朝时称黑河)地区索宗,原为三十九族地区的部落之一。当时三十九族地区包括有:纳书克贡巴族、毕鲁族、奔盆族、达格鲁族、拉克族、色尔札族、札嘛尔族、阿札克族、下阿札克族、夥尔川木桑族、夥尔礼麻苏他尔族、夥尔札麻苏他尔只多族、瓦拉族、夥尔族、麻鲁族、宁塔族、尼札尔族、参麻布玛族、尼牙木札族、利松嘛巴族、勒达克族、多麻巴族、羊巴族、夥尔族、住牧依戎地方夥尔族、夥尔族、彭他麻族、夥尔拉赛族、上刚噶鲁族、下刚噶鲁族、琼布拉克鲁族、噶鲁族、色尔札族、上多尔树族、下多尔树族、三札族、三纳拉巴族、朴族族。三十九族亦名霍尔三十九族。当时与其毗邻的还有四十族,合称七十九族。 据《卫藏通志》记载,“其地为吐蕃地,居四川、西藏、西宁三界之间”。在明朝末年属蒙古部统治。清朝统一这一带地方后,直属理藩院夷情衙门管理。雍正三年(1725年),清朝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后,为分散蒙古诸部在青海一带的实力,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清廷采取了“分区设置”的措施,于当年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专门管理地方蒙藏等族事务,主要是监督和限制藏族和蒙古族统治阶级之间的勾结,控制青海和西藏之间的交易。清朝将西北、西南各省的藏族地区分别划给西宁办事大臣和四川总督直接管理。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萨设置驻藏办事大臣后,于雍正九年(1731年),经散秩大夫奏请,由川陕两地负责派员勘定七十九族界址,分隶管辖。雍正十年(1732年),由西宁、四川、西藏三方派员会同勘定,近西宁者四十族,归西宁管辖;近西藏者三十九族,归西藏管辖。诸部根据户数多少,千户以上设千户一员,百户以上设百户一员,不满百户以上者设百长一员,均由兵部颁发号纸,准其世袭。并在千户、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规定了每百户的贡赋数,凡归西宁管辖的交西宁道库,归西藏管辖的交西藏粮务处。 上文提到的那雪贡巴就是分隶管辖后的三十九族地区中的一个部落。清廷对该地区的命令、措施,均通过镇守边区之总兵官直接下达。当时清朝的总兵官为绿劳兵正二品武官,承提督之命,掌理本镇军务,是临时派出之官员。据1912年张典主编的《松藩县志》记载,雍正三年任四川松藩等处总兵官的为张元佐。 张元佐原为四川松藩武举。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岳钟琪率部征讨侵藏的策旺阿拉布坦的准噶尔蒙古时,张元佐承命运粮,历经艰险,立下战功。雍正元年(1723年),又在平定和硕特蒙古部罗卜藏丹津的叛乱中再次立功。因此,在雍正三年升任四川松藩镇总兵。松藩镇总兵驻厅城(松藩县城) ,兼理边务,提调汉土官兵,节制口内口外各土司。统辖兵力分为中、左、右三营,有游击2员、都司1员、守备2员、千总4员、把总9员、外委15员、额外马兵242名,战兵442名,守兵816名。松藩厅治区域有漳腊营、南坪营、平番营、小河营。雍正三年,在平息和硕特蒙古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后,又把黄胜关外的潘州旧城、河巴地方、两河两边渡口,悉隶松藩总兵管辖。   在清代,镇守边区之总兵官均配有关防。关防是清朝总兵官用的长方形官印,清朝官员有正规的职官和临时派出的官员(督、抚为临时性质)之分,正规职官用方形官印,称为印,用硃红印泥;临时派出之官员,用长方形官印,称为关防,用紫红色水,一般称为“紫花大印”。总兵官因受提督统辖,用的是长方形官印,即关防。遇战时,总兵配带此官印,如总兵向所辖地区军民发布命令时,将命令抄录于特别刊制的令牌纸上,盖上长方形用紫红色水的官印(即关防),贴于军营外木牌上,钤押公布。 清朝每遇地方有事,凡发至地方的文书指令,均有严格的款式规章。如皇帝下达的圣旨,由地方督、抚等最高军政长官用特制的黄纸缮录,即称“誊黄”,然后向下级宣读,不作张帖;由部、院下达的文告,用特制的票纸书写钤印,即称“火票”,送到地方露布,并限期缴销;由将军镇守下达的命令,用特制的牌纸书写钤印,即称“火牌”或“令牌”,送到地方张贴于衙帐之前告示。火票、火牌、令牌等边框均折上两角,框内刊有火焰或并有飞虎图形,表示军书火急、官仪威严。   雍正三年,前任总兵官周瑛升为四川提督,张元佐升任总兵官。上述令牌便是张元佐在雍正三年以总兵官之职驻军西藏,为了加强清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向西藏那雪贡巴地区发布的。令牌首先申明清朝中央对此地区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令牌的开首就明确指出,“那雪贡巴的喇嘛、官员、百姓都已归顺朝廷,都是皇帝的百姓,每年均向皇帝贡赋。”这就把清中央和地方的隶属关系和地方要向清中央承担的义务,都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下来。此令牌是在雍正三年颁发的,而雍正五年清朝才在拉萨设置驻藏办事大臣。这表明在驻藏大臣设置前,清朝已在这一地区实行有效统治。令牌还申明,该地区每年必须按规定数额向清朝政府纳税,地方大小官员不准对百姓挑起纠纷,不准找借口进行骚扰或者巧立名目私派新差。该地区差税的增减得由总督统一安排,大小官员不得违犯,违犯者将受到朝廷法律的处罚。这些充分表明,清中央政府对这片广袤的西藏地方是有绝对的统治权的,总兵官作为皇权的代表和执行者,对该地区进行有效、有法律保证的管辖和治理。这也就限制了地方大小官吏的贪污、舞弊行为,减轻了百姓的额外负担,对安定社会秩序、巩固边防,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令牌还谈到“汉、藏、蒙三族的一切来往使者,不得欺负当地人民,”,说明该地区不仅住有藏族,还至少住有汉族和蒙古族。长期以来,这里的汉藏蒙古等族共同生活,友好交往,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虽然他们各有自己的部落首领,但都由清朝颁发号纸,一概听命于中央。该令牌是清朝政府在西藏地方行使主权的一件早期物证。从其纸质、规格、款式、书体及关防等方面经鉴定,确为当时档案原件。该令牌不仅是传世250余年的一份少数民族文字的珍贵文献,也是清朝官员对西藏地方克尽守土之责、清朝中央对地方充分行使主权的一份极其重要的珍贵史料。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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