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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代表在县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投票
连山离休干部蒋学莞回忆当年自治县成立时的情况
南朝梁国梁武帝天监五年(公元506),在新衡州阳山郡辖内的桂阳县西北地域,新置广德县,意为广施德政,此为连山立县建制之始。连山是广东壮族的主要聚居区和瑶族的重要聚居地,壮族主要聚居在南部永丰、福堂、小三江、加田、上帅和东部太保的上坪村,瑶族主要分布于三水、上草和小三江等地,自古以来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1949年12月10日,解放军解放了连山县永和圩,20日成立连山县人民政府。1951年和1952年,中央先后派来民族调查团和民族访问团,省也派民族工作队来到连山,调查少数民族情况,确认壮族成份,宣传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使全县壮族瑶族同胞终于盼来了能够扬眉吐气的新时代,纷纷恢复其真实的民族身份。
看病就学,瑶族全免费,壮族半免费
1952—1954年,省政府和北江专署多次派出民族调查组来连山调查壮族、瑶族聚居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工作,批准符合条件的群众更改为壮族或瑶族,落实少数民族的具体政策,如实行瑶族全免费与壮族半免费诊病治疗,瑶壮族子女上学学费全免或半免,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生活补助,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山隶属广东省北江行署,1953年1月25日,连山与连南两县合并成立连南瑶族自治区(县级),合并不久,就发现两县地域辽阔山峻岭多,交通不便,当时通讯交通条件相当落后,尚未有一个乡村通汽车。这一点时任连山永和镇党委书记、镇长的蒋学莞深有体会:“当时连山办事处设在永和,群众到连县、连南县城办事,像写个证明、盖个公章,往往要走一天的路,还要住一晚才能办好,很不方便。”因此在9月18日,在原连山县人民政府驻地永和镇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连山办事处。经过实践,两地人民体会到两县地方历史特点、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合并在一起管理有困难,因此决定恢复连山县建制。1954年1月20日,连山与连南合并还差五天才够一年时,正式恢复了连山县的建制。
分县后,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连山壮族人民十分关注,于同年12月派出工作队对连山壮族地区进行调查。据档案材料记载,当时连山县第三区(今福堂镇)、第四区(今小三江镇、上帅镇)共有壮族9358名,占当地总人口的62.63%。1953年开展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已识别的有壮族9436人,瑶族581人,分别占全县总人口的21.65%、1.33%。
“壮族瑶族自治县”名称的由来
1956年7月,县委、县人委正式向广东省第一次党代会和省第二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议案,要求成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11—12月,分别写出福堂、小三江两区少数民族调查报告送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957年4月28日,县第二届人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连山县改建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方案》,9月28日,县人委又向省人委呈送《关于成立自治县问题的请示》,恳请省批准连山成立民族自治县。
关于自治区域的名称,认为连山作为县的地名,已有一千多年历史,各族人民都同意沿用这个历史名称。壮族(历史上称僮族,1965年国务院统一规定改称“僮族”为“壮族”)是连山的主体少数民族,但当时县内还有581名瑶族同胞(仅指当时讲瑶话的居民,其他不讲瑶话的瑶族同胞未识别)。为加强民族团结、体现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因此在自治县名称上加上瑶族,成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1957年4月,省民委与韶关专署民族科组成调查组,由省民委主任罗明亲自带队,到连山进行民族调查,得出连山具备成立壮族瑶族自治县条件的结论。
1957年12月27日召开的省人委第35次会议,经专题研究,同意设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并经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第77次会议批准。为此,8月1日,县成立自治县筹备委员会,9月10日和27日,先后启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公章,但因同年12月连阳四县合并组建连阳各自治县(1960年10月阳山分立后改称连州各族自治县),设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方案未能正式实施。
1961年10月撤销连州各族自治县、恢复连山县建制后,壮族群众继续要求实现民族区域自治。1962年3月27日,国务院第115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回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决定。随后县再次成立筹委会,在省民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各项筹备工作:一是再次组织力量到壮瑶聚居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和贯彻落实执行民族政策情况检查;二是印发《成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宣传提纲》,组织民族政策的专题学习,在全县范围内广泛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学习,进一步加深干部群众对民族政策的了解和对成立自治县重大意义的认识。
万名干群穿节日盛装庆贺自治县成立
经过一波三折,全县人民终于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1962年9月26日至10月2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永和召开,123名人民代表出席了这次盛会,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人。会议审议通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并选举黄开昺为自治县第一任县长。
10月3日,10000多名各族干部群众穿着节日的民族盛装,集中到县城永和广场,高举红旗,敲锣打鼓,载歌载舞,参加庆祝自治县成立大会,黄开昺县长宣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正式成立。连山县离休干部蒋学莞回忆当时的情景仍然很兴奋:“庆祝大会开了两个钟头,全县人民热情都很高。”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中共韶关地委和韶关专署等先后发来贺电、贺信;广东省民委主任罗明、副主任舒政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赵乐群,韶关地委统战部部长刘延瑞等率团到会祝贺。自治县的成立,实现了壮族瑶族当家作主,为党的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舞台。
蒋学莞回忆:当时考虑到永和在连山不是中心,政治、文化、交通地位不突出,比较偏僻,还缺水少地,1965年3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到连山视察,同意将县城从永和搬迁至吉田。到1967年初,县城机关陆续搬迁到吉田镇,直至今日。
“数字”看连山民族区域自治
【12.1%】
1952年,全县有少数民族干部29人,占干部总数278人的10.4%。1958年公社化时期,全县有96名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2.6%。自治县成立时,共有少数民族干部121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12.1%,其中壮族113人,瑶族5人,满族2人,蒙古族1人,县级3人,科级11人,乡股级29人,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2%、10.1%、16.2%。
【23.1%】
少数民族党员队伍也在发展壮大。1954年共有57名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369人的15.45%;1962年已发展到296人,占全县党员总数1281人的23.1%。
【24724.08万元】
从1950年起至1990年止,国家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无偿投资总额24724.08万元。
【181万元】
自治县发展农业生产、地方工业(含水电)、发展民族贸易的大笔贷款,都获得了低息优惠和延长期限的照顾,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向连山全县发放各项低息农贷181万元。
【2500吨】
自治县的县办企业、乡镇企业、民贸企业、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或困难时期都得到减税或免税,其中,农业税也得到多次减免,1954年减免27.3吨(546市担),1962年减免2500多吨(5万多市担)。
【6351.7吨】
在经济困难时期(1958—1961年)国家共调拨了农村统销粮6351.7吨(127034市担),帮助各族群众渡过了粮食难关。
【5.7倍】
1962年自治县成立时,连山工农业总产值1107万元(1980年不变价),其中农业894万元,工业213万元。以1990年为例,当年连山工业总产值为7877万元(1980年不变价),与1962年相比,增长了5.7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史志办、县民宗局、档案局、博物馆协助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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