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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会宣言 【驅除韃虜 恢復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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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onexx 发表于 2009-9-20 06:3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盟会宣言孙 文1905年 (崇祯二百七十八年)8月天运岁次年月日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我等今日舆前代殊,於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自今以往,国民之责任即军政府之责任,军政府之功即国民之功,军政府与国民同心戮力,以尽责任。用特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经纶,既将来治国之大本,布告天下:(三)建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权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四)平均地权。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亭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於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上四纲,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於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每一县以三年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於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於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於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於宪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於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伸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以上为纲有四,其序有三,军政府为国戮力,矢信矢忠,终始不渝;尤深信我国民必能踔厉坚忍,共成大业。以卫国保种自任。战士不爱其命,闾阎不惜其力,即革命可成,民政可立。愿我四万万人共勉之!——孙中山选集,上卷,页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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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ateseems 发表于 2009-9-20 11:05:43 | 只看该作者
哇还是崇祯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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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s87998 发表于 2009-9-20 15:39:18 | 只看该作者
(崇祯二百七十八年)这才是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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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涵 发表于 2009-9-20 20:12:53 | 只看该作者
原來是寫的光緒,我看著煩,查了下年表,改成崇禎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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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ifty1619 发表于 2009-9-21 00:46:2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说怎么在孙中山全集上找不到崇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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