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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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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hs96176 发表于 2009-9-21 01:0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几年来,从事研究西藏历史的诸学者,通过分析和研究吐蕃王朝时期的政治、法律、军事等上层建筑,对当时的吐蕃社会究竟进入到何种社会制度问题,各抒己见。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得出了诸多不同的结论。在此,笔者亦欲通过赞普王朝的土地所有制作些粗浅的,初步的分析研究,来对当时的吐蕃到底属于哪种社会制度问题,发表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求教于方家。据《白史》记载,当赞普松赞干布以武力征服象雄,赞普君臣举办大喜宴庆功时,该大臣作歌赞颂国土的扩大。智慧超群的噶尔东赞大臣亦作歌回答了赞普之问。从其歌中不难看出,吐蕃古昔无文字,乃于此王之时创制。吐蕃典籍律例诏册,论、相品级宫阶,权势大小,职位高低,为善者予以奖赏,作恶者予以惩治,以及农田耦耕一天之亩数“突”,牧场一件皮褐所需之皮张“推”,乃至升、合、两等一切量度,举凡吐蕃之一切纯良风俗,贤明政事,均为此赤松赞王时出现。彼时,赞普统一制定了丈量田地面积的计量单位“突”。“突”是二牛抬杠一天所耕土地面积。也是从那时起,吐蕃王朝给农民分配田地使用了计量单位。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载有:“……之农田一突,邦布小农田一突,资悉波农田一突半”。又载:“……论本二人领受:零星农田一突,通颊好田一突。右茹茹本田一突”。[1]可见,当时不仅有了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耕牛来犁耕土地的传统,而且丈量田地面积之计量单位“突”也已确定下来并十分流行于吐蕃社会之中。当时的吐蕃土地所有制形式共有六种,即王田,氏族田,固定的俸禄田,不固定的俸禄田,赏赐田,寺院庄园田。下面就对这六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作一初步的探讨和论述。<STRONG> 一、王田</STRONG>王田是完全属于赞普的土地。赞普把这些王田分配给各茹、各地的农民,让其耕种,尔后征收赋税。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载;“兔年春,商议决定把挪穷阿王田分成五块,按农民人数给予分配。王和分田官员制定规矩,把农民点名入册。除了势家田、固定田和不能耕种的田地外,所有王田都分配完毕,规定农民不许把王田不耕而种,亦不许扩充田地。王田分成块块后,其间还要竖立分界标志。倘若有谁违反此规定而扩充土地或不耕而种,没收其田地以及收成,且要严惩不贷。农民人数入册后上交城区官员。若有农民不种田或不引水灌溉者,官员有言而无信或强行没收农民收成者,皆依法规治办。(你们)要服从旧官员一样服从新增官员尚伦钦布格桑和赞拉盆大臣……”。[2]这就是说,农民不允许把王田不耕而种,也无权随意扩充田地,越过田间分界线。倘若农民违犯规定任意扩充田地或不耕而种,政府就要把田地充公,没收其全部收成,且予以严惩。显而易见,赞普王室就是征收田地赋税之主人。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的有关土地表现册中也记载,获得土地的农民,除了把收成总数的六分之一上交外,还要把种子如数交还给政府。总之,有关王田方面的研究,汉藏诸学者的见解基本相同。 <STRONG>二、氏族田</STRONG>在松赞干布建立统一的各民族团体政权之前,吐蕃各氏族团体把吐蕃分成几个领域,各居一方,建立政权,严重影响各氏族间的团结,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松赞干布大王一经建立统一而强大的吐蕃政权,就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让各氏族团体遵守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条款,如法上交各种赋税。然后,在此条件的前提下,保证其继承土地、牲畜等原有财产的私有权。象这类归各氏族团体所有的田地就是氏族田。当时各氏族团体实行私有权的区域共有:雅隆地区归属枯氏和涅氏;羊卓地区归属岗钦氏和古仍氏等五部;琛阿琛隆地区归属管氏和怒氏;甲乌萨次地区归属章杰五父;摘和雄巴地区归属那囊氏;扎仍上下地区归属次邦氏;后藏上下地区归属卓氏和秋氏;盆域千户部落归属扎氏和玛氏;年惹仲巴地区归属支氏和结氏;香和雷其日地区归属雷氏;大小玉瓦地区归属镇嘎氏;夏岗三部地区归属整氏和恰氏;当续嘎母地区归属恰氏和范氏;朵康地区归属朵钦桂东八部。赞普划分的这些地区,由各氏族以“突”丈量土地,把田地分配给自己辖区的农民,把可耕的农田、林园等登记入册,农民每年按期向氏族团体交纳各种田赋。由此,这些土地也就逐渐成为属于各氏族团体所辖农民的私有田,使他们成为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封建社会农民。这一情况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亦可以找到史料佐证:“鲁拉措领受田一突。”“洛卓有中等田一突。”“超浦领受噶尔孜高之良田一突。”<STRONG>三、固定的俸禄田</STRONG>固定的俸禄田是赞普为了嘉奖那些功绩卓著的大臣、将军、贵族等而酬赏的土地。拥有这类土地的大臣、将军、贵族等人逝世后,其子孙仍有权继承这些土地。倘若其世系家族绝嗣后。亲朋好友也可以继承其田地。而且,该家族中即使有人背叛赞普,其土地也不予没收,仍可以由其子嗣继承管理。比如,在赞普赤松德赞为了歌颂其大臣达扎路恭的丰功伟绩而建立的布达拉雪碑,即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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