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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中国达斡尔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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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ynne6784 发表于 2009-10-8 03:0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国宪法庄严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各族人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思想文化工作者,都必须十分珍惜各民族的团结,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做到这些,关键在于各级党政组织和群众团体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7]13号)文件精神,对各族人民特别是广大汉族干部、群众经常地、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牢固地树立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影响面大,做得好,就能大大促进民族团结,反之,则会给民族关系造成损害。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民族情况,提高民族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偏离政治方向,损害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希望各民族的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文学、艺术工作者,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全面、深入地了解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思想和愿望,了解他们的过去和现在。着重反映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成就和先进事迹,以及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的生活风貌。凡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信仰等方面的内容,本着“趋利避害”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是由本民族的居住环境,发展进程等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对此,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询当地宣传、统战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当然,主要还是依靠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反映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史学研究,常常要碰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主要是汉族同诸少数民族的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史观去认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自觉反对和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正统观念,同时,也要防止民族主义偏见。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祖国,共同促进了历史的进程。过去,由于阶级的存在,民族压迫制度的存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民族对抗和压迫。国家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裂的,甚至发生过民族间的战争,但这种战争,是国内中华民族之间的战争,不带有国与国之间的侵略、被侵略的性质,但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应以此观点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总之,要坚持古为今用,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宣传报道、文艺作品、史学论述,向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激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热忱,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艺术)问题的政策界限。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都有丰富多彩的资料可供研究书写。如果基于不良动机,攫取某一点妄加渲染,或道听途说,编造一气,发表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人民的作品,这就不是学术(艺术)问题了,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当然对这类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提高认识,接受教训。如果是有意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如从历史学、民俗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变迁、政治、经济、文化、艺术、风习、宗教、人物以及民族关系方面的事件等进行探讨,从而产生不同认识是自然的,正常的,应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交流。即使出现错误观点,也不要乱戴帽子,强加于人。要承认由于种种原因,各少数民族某些风俗习惯和生活观念确有自己的特点和特色,新闻报道、艺术著作和创作,只要不是有意歪曲、恶意贬损,而是根据历史和现实善意地真实地予以表现、叙述,就不要上纲上线,横加指责。当然,作为研究者和作家个人,对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文艺作品将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注意内外有别,内部研究与公开宣传的界限要严格把握。特别是触及到敏感问题,更要慎于公开发表。五、及时妥善地处理发生的问题。这次《人民文学》事件,党中央发现后,即给予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地进行了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经验。对问题的处理,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同志要亲自做工作,帮助责任者正确对待错误,虚心听取少数民族同志的意见和批评。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少数民族同志的疏导和劝说工作,对他们的正当要求,应予肯定。如发生争议,还要说服他们按正常渠道提出要求,依靠组织解决问题,不要提过分的要求和采取过激的行动。目的是通过对问题的妥善处理,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发布时期:1987-06-3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1 22:55: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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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ksguddle 发表于 2009-10-8 04:25:49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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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eppease2 发表于 2009-10-8 05:43:59 | 只看该作者

       
        你得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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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smortua 发表于 2009-10-8 07:02:09 | 只看该作者

       
        我做的不够好!经常说别人是维族羊缸子,老缠头!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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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588513 发表于 2009-10-8 08:20:19 | 只看该作者

       
        少数民族之间也有差异的,也必须互相尊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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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ksguddle 发表于 2009-10-8 09:38:2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少数民族都能团结,互相尊重,支持这个法规这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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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witquitch 发表于 2009-10-8 10:56:39 | 只看该作者

       
        法规出台得适应一段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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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51540 发表于 2009-10-8 12:14:49 | 只看该作者

       
        (发布时期:198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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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espithed 发表于 2009-10-8 13:32:5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国家民族委员会·民委政字[1994] 362号 长期以来,全国新闻、出版、文艺、影视等部门,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介绍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成就,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近些年来,在图书、报刊、影视及文艺作品中时常出现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为此,1986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然不时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一些记者、作者和编辑缺乏基本的民族、宗教知识,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有些部门正值新老人员交替,一些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和编辑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二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忽视社会效益,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于不顾,出版猎奇、讹传之作,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为防止今后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再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内容,除了重申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有效外,特作如下通知:一、今明两年,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今后,各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这样的宣传教育,并把这方面的教育作为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的广大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作者、编辑人员要增强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地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对于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和学习所需要的材料,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二、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新闻、出版和文艺创作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三、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处理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同志要亲自做工作,责成责任者正确对待错误,虚心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主动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出检查,以求得谅解,挽回影响。第二,要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要求,应予肯定。如发生争议,还要说服他们按正常渠道提出意见,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依靠政府解决问题,不要提过分的要求和采取过激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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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da 发表于 2009-10-8 14:51:09 | 只看该作者

       
        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 对于以出版物进行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1986年1月,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94年6月,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相应的条款,即“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刑法在增列此项罪名的同时,还对本罪受惩罚的程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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