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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院“糊涂”办案引起全国质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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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olarva3 发表于 2009-10-8 18: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模范集体”的义乌法院  集体“糊涂”办案引起全国质疑   ●在一场车祸官司中,伤者可以在大街上行走自如,却由其妻子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了“二级伤残还多4%”的“近乎植物人”的伤残鉴定,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显示伤者自如行走吃饭的视频录像视而不见……对被告要求依法委托相关机构重新做伤残鉴定的合理合法要求无理拒绝,悍然作出了赔偿伤者140多万元的天价判决。  ●一审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查封通知书上载明是2380件,查封货物后来的评估报告中和拍卖成交是4353件还要多。而一审法院却说被告私自移动被查封货物,对被告实行网上通缉和抓捕。  ●更离奇的是,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上诉。上诉法院却签发了两分不同日期的开庭通知。上诉人按照开庭通知赶到上诉法院,却被告知上诉时间已过,按不出庭自动撤诉处理。于是一审被告就这样被“合法”地剥夺了上诉的权利。           义乌市法院认可单方面鉴定:斯小庆形同植物人    2007年12月10日晚上,在浙江义乌经商的河南商人张继梅雇佣司机魏向东驾驶小货车与义乌市民斯小庆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警认定如下:当天,魏向东驾驶浙轻型箱式货车和斯小庆停在机动车道上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斯小庆受伤。斯小庆负次要责任,魏向东负主要责任。  之后,斯小庆之妻鲍海燕把丈夫送到上海等地医院治疗一段时间之后,单方面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就斯小庆的伤情做司法鉴定。鉴定显示斯小庆“伤残二级 4%”,近乎成植物人。并说斯小庆伤后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需终身护理,由其自己代理向义乌市法院诉讼,并组织社会人员赶走肇事司机,要求张继梅负连带责任赔偿斯小庆152多万元。  被告张继梅在一审当庭提交了一份录像视频,视频中显示斯小庆独自从住处下楼穿过两条马路到街上吃牛肉拉面,吃完后又返回上楼回家,由此要求斯小庆出庭作证,并坚持斯小庆完全有行为能力,其妻不能做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但义乌法院根本不予理睬。  被告后来将情况反映材料快递给该院院长,也杳无音信。  于是,义乌法院判决张继梅赔偿斯小庆各种费用1452538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258000元,剩下的差额按90%赔偿给斯小庆。现在一个小学生都不应犯的错误竟然发生在“全国模范集体”上。众所周之,即使存在张继梅赔偿1452538元,也是先算出1452538元的90%,再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给斯小庆的理赔款258000元。  难道义乌法院就真的这么“糊涂”吗?        义乌警方非法立案介入民事诉讼:张继梅遭受网上通缉和追捕    2008年8月1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张继梅位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经营仓库的商品进行查封,出具了查封通知书,载明查封货物2380件,并将库房和仓库门上都贴了封条。可是义乌法院在封条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却说张继梅可能私自挪走了法院查扣的货物,并将该事项移交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办案警察何丰平多次打电话给当事人扬言抓人。  然而,2009年6月2日张继梅被查封的货物被义乌人民法院拍卖。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查封的货物评估报告和拍卖成交书均显示货品为4353件及零货146813个。人们要问:义乌法院依据什么质疑张继梅转移了被查封货物?义乌警方又有什么依据对张继梅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呢?更为甚者,对于这明显的错误办案,义乌法院在货物拍卖后还装糊涂,而义乌公安局依然没有解除对张继梅的通缉。反而多次到河南张继梅老家恐吓,使其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不敢归家。           日期不同的开庭通知:张继梅被剥夺上诉权利        不认可一审判决的张继梅把希望寄托在二审上,她递交了上诉状,支付了上诉费用。可在等待开庭通知时,更加离奇的事出现了。  2009年2月17日上午,张继梅诉讼代理人接到金华中院的承办法官电话,问是不是张继梅的代理人,参不参加今天下午的开庭。代理人记得法院的传票是2009年2月27日开庭,于是就问法官:“不是27号开庭吗?怎么今天下午开庭?”,法官说:“你带传票没有?”, “我带着了。我看看。”。代理人从包里拿出传票,传票上写得清楚:“2009年2月27日13时45分,西一法庭开庭”,然后,马上又向法官说:“我们的传票是2009年2月27日开庭。传票就在我手中。”  承办法官说:“不会吧!你把它传真过来,如果不是2月27日,就按你们撤诉处理。”  当张继梅的代理人把传票传真到金华中院之后,金华中院承办法官又要求他提前带上传票等原件过去。代理人于2009年2月23日到金华中院,承办法官先是纠缠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后又说:“传票、通知等原件法院要留下,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你们改的,就是伪造司法文书,要负法律责任的,是犯罪。”代理人说:“我不可能改传票,那传票是印刷的,我也改不成。”承办法官于是对代理人做了笔录。然后说:“你先回去吧,等候通知再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二审法院一直没有开庭。  在等待二审开庭期间,张继梅居无定所,遭到义乌市公安局通缉,整天不敢露面,东躲西藏,她是多么希望二审法院能纠正一审法院的“糊涂”判决,他们又有何动机和可能去伪造开庭通知呢?就这样,二审法院变戏法的一样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的上诉权利,一审判决就成了终审判决。  对此,金华市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出具了这样的情况说明:2009年2月24日,承办人通知张继梅的律师,要求其携带的传票等材料原件至本院。承办人对当事人作了谈话笔录,且经辨认其携带的传票等材料与本院发出的相应材料在纸质、油墨、字体、粗细等有很多不同。经鉴定,上述材料中的本院公章系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即并非本院印泥所盖的公章。据此金华中院认为:上述人张继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存在伪造国家公文的情形,故应当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案应当按照张继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继梅磕问苍天:谁来监督践踏法律的模范法院    鲍海燕一方面以斯小庆丧失行为能力形同植物人为借口,借助法院的诉讼对张继梅实行敲诈。这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以一审到二审完全是鲍海燕一手策划、导演的假案,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敲诈和抢劫。另一方面,鲍海燕借助义乌警方对张继梅实行侦查、通缉、抓捕,迫使张继梅不能正常诉讼,妨碍张继梅行使正常的民事权利。更为甚者,鲍海燕在诉讼之初即组织20多人到张继梅经营场所围攻、恐吓本人及其员工,使张继梅和其员工人身受到威胁,被迫关门。同时又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把张继梅进货成本140多万的货品查封,来满足鲍海燕150多万元的要求。这批被查封货物最后由义乌法院主持拍卖,只卖出53万无。  2008年11月13日上午9点多,张继梅的证人由于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明斯小庆正常生活的视频录像。在法院还在开庭的情况下,鲍海燕组织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全光头大汉,操东北口音,对证人顾刚前后围攻,恐吓;开完庭后,又一拥而上,把证人顾刚撵到法院车库,证人顾刚无路可逃,跑到陈锦忠法官办公室,后来在金江民审判长的护送下逃出法院。后又追赶了5公里左右,在高速路口才得以逃生。  难道这一切都仅仅是因为张继梅是异乡来义乌谋生的弱女子?!难道是因为张继梅是一个平头百性,靠开个店铺谋生,一见公安、法院就害怕的弱女子?!难道是因为张继梅无知、无能、无力,可以任其欺凌,任其宰割?!张继梅货品被查封超低价拍卖,店铺开不成门,公安又在追缉她,只得放弃经营,被迫破产,债台高恐。后来,张继梅去浙江省高院申诉不予受理,后又由检察院申请抗诉,又被义乌检察院告知抗诉不成立。就这样,张继梅成了义乌司法机关“司法迫害”的牺牲品。张继梅对斯小庆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毫不推脱,但应该是合理和合法的责任。真不知假如天眼未灭,此案有朝一日重见天日,谁来对张继梅的损失和代价做一交待。     言之将尽,请看浙江义乌法院网的自述:近年来,该院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多次受到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表彰。1998年9月,该院刑事审判庭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审判庭”的荣誉称号,次年12月又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光荣称号。2004年该院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被省高级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今年,该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先进集体的称号。我们看义乌人民法院还应该有一个称号:“中国最牛法院”!      全国人民就用张继梅遭受天价车祸赔偿的诉讼来检验这家全国一流法院是如何审判案件的,我们呼吁全国法学界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来自义乌市法院的这一案例,要是在全国模神圣法律在模范集体法院都受到了亵渎,那在其他地方还有司法公正可言吗?!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zjs5183 回复日期:2009-08-07 21:16:31 </center>  司法不公是中国最大悲哀<center>作者:中国维权大师 回复日期:2009-08-07 21:27:20 </center>  触目惊心  触目惊心  这个就是模范吗<center>作者:正义之士88 回复日期:2009-08-07 21:33:46 </center>  义乌市法院,这次看你如何解释了,全国读者关心你,全国司法界的朋友关注你<center>作者:客运维权 回复日期:2009-08-07 21:48:15 </center>  愤怒<center>作者:ldz8500 回复日期:2009-08-07 22:38:14 </center>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三十种方法大曝光  江苏 阜宁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刘萍已经进行赔偿,可至今还暂扣受害人的20.9万元没有退还,阜宁检察院伪造证据、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人员一个也没处理!http://nj.bbs.house.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175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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