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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引进外来投资的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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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ens6825 发表于 2009-10-11 18: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思政发〔2006〕156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招商引资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西盟投资兴业,加快西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抓住机遇,发挥资源优势,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招商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的总量和质量上取得新突破。本实施意见范围不包括国家所扶持项目资金 。
  第三条 围绕“十一五”期间我县着力培植的支柱产业全方位进行招商。重点围绕培植壮大林产业、巩固提升畜牧业、弘扬打造民族文化生态旅游业、提升水电产业、加速发展矿产业进行招商。着力在林产业、水电产业、矿产业、生物资源开发产业、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畜牧业、流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招商。除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外,一律不受限制。
  第四条 围绕我县的资源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每年推出一批经科学论证、有市场潜力、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招商项目。争取做到储备一批,洽谈一批,成功一批,实施一批,建成投产一批。

                          第二章服务体系

  第五条 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工作,为外商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县司法局要设立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对重点招商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并实行专人服务。
  第七条 外商到各部门办理事项,部门不得推诿,必须认真办理相关手续;要围绕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做好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项目涉及到的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各种手续。项目的服务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项目涉及国家、省、市审批和备案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并在相关材料备齐、手续完善后及时给予转报。
  第八条 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接待或报销;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推销商品、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拉赞助、拉广告等活动;严禁搞搭车收费。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多形式、多媒体地宣传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在招商引资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人和事,进一步形成招商、护商、爱商、安商的舆论氛围。纪委、监察局要设立“非公经济和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投资商向“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吃拿卡要、擅自检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委、监察局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切实减少对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各项检查,努力为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外来投资者和列入省、市、县的重点非公企业,由县政法委实行挂牌保护;投资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外来投资者和列入省、市、县的重点非公企业,由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各项检查必须经县政法委和县监察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外来投资者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财产进行扣压、查封或涉及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查封的,必须报县监察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增强对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第十三条  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当中,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第三章县内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货物销售额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未达到上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营业额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由每次(日)50元提高到100元。
  (三)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产业除外),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所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确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绝对控股达51%以上),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八)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或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凡外来企业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资源税);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投资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可享受国家和省对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
  (一)非公企业和外商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土地使用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四荒用地30年至50年。
  (三)兴办新型加工业用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小城镇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小城镇户籍管理优惠政策按西政发〔200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
  第十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聘用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在我县参加高考的,按省招办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税费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一律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审核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销售(营业)额,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一季度。核定程序按先摸底调查、依法测算、张榜公示、审定核批、具体执行和流程办理。严格核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核定税额,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为西盟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县外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县内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属于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一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是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确定的外来资金、技术、设备,经有关验资、评估机构认定且按期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进展要求。一是工业项目正式投资生产,其中新建项目完成首期工程;二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交付使用;三是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四是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实施标准。
  (一)引进国际民间组织及县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折算)的5%给予奖励。引入资金投入生产性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或引入外来设备投入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定)以上的,按实际到位的引进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999万元,按实际到位的引进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600—999万元的,按实际到位的引进资金额给予0.4%的奖励;300—599万元的,按实际到位的引进资金额给予0.3%的奖励;10—299万元,按实际到位的引进资金额给予0.2%的奖励。
  (二)引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给予0.5%的奖励。
  (三)对介绍县外国有、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到我县成功购买或兼并困难企业的,按注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四)县便民服务中心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后,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总引进资金额的0.3%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在县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西盟县招商引资基金,对引进的独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兼并困难企业,按上述规定由县财政局和县便民服务中心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无偿捐款、无偿投资和引进资金、项目、设备、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的合资企业,由受益方按上述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上交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转交中介人。
  第二十八条 外地商人未经任何人介绍,直接来我县投资,且实际投入资金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款的,给予投资者同样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引入外币以同期汇率折换人民币后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引进外资到位和引进项目成功的,由中介人写出书面申请,受益单位签署意见,经县便民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按奖励权属、标准审定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便民服务中心支付奖金。

                       第六章行政、企业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落实党政一把手是招商引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招商一线就是领导一线的思想,总揽引资大局,亲自组织指挥,亲自抓大项目洽谈、签约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县驻外办事机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来抓,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驻外办事机构、商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推介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要以对口帮扶为契机,加强与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 政府要把发展非公经济、引进外资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把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挖掘、整理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报县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汇编、储备。凡达成投资协议(签订了合同)的要将协议复印件分别送县便民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并购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
  第三十六条 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自身的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实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员会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引进外来投资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发〔2004〕3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政府网:http://www.xime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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