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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豪为何“远离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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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发表于 2009-9-20 0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慈善业的开创者、全球闻名的大慈善家、美国钢铁大王卡耐基曾经说过“有钱人在道义上有义务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因为所有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让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他有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中国富豪为何“远离慈善”?  根据目前国内最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的,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还不到。而此前媒体披露的“99%的中国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的消息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同时,在今年上半年《福布斯》杂志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显示,中国富豪们的捐赠只不过是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而已。而且,去年被《福布斯》评出的那100位中国富豪,有七成干脆就没有在这次的慈善榜中出现。  中国富豪们大部分都是“铁公鸡”吗?  为何“慈善缺位”?  据记者调查,有的富人不想成为慈善家,还没有形成自觉自愿的捐献意识。  有的不愿成为慈善家: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还很不健全,修宪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今后实际实施情况如何,相信富人们也在拭目以待。  “不少民营企业都不愿意‘露富’,这也是他们对公开的劝募活动参与热情不高的原因之一。”北京一公司总裁代表部分民企老总道出了心声:“人怕出名猪怕壮。只要一捐出名,马上就有更多的人上门来找你,有时应付不过来还可能得罪了人。”他说,其实不少民企老总捐款后不愿透露身份,因为怕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据调查,有的不敢成为慈善家:一方面,财不外露,树大招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我国富人阶层的收入还带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政策频繁的变动和法制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他们的收入不敢透明和公开,无偿的捐赠势必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收入来源及税收缴付等“财务机密”无疑也是富人不愿被提及和被外界觊觎的问题。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赠捐活动频繁,有些“富豪”坦言现在已“爱心疲劳”。目前,各地各种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的活动很频繁,光一个市就有教育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市妇联重症儿童救助基金会、总工会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市慈善总会……数不过来的这个会那个会都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募捐活动,民企老总称“着实累人”,他们也担心捐出去的钱和物是否都能落实到受赠人的手中。  “不知道这些钱是怎么花的,究竟花在什么地方。我想捐款,但谁能保证我的捐款不被贪污?”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营企业家向记者表示,自己此前曾捐过10万元给一家慈善机构,不过发现最后真正派上用场的只剩下1、2万元,中间的8、9万就莫名其妙的蒸发了。“我们现在要不然就是自己做私募的慈善基金,要不然我们就捐献实物,这样才会觉得钱花的放心。”  也有老总则指出,虽捐了些物资,但与政府的相关单位一道送往灾区时,经常听到的是受助者“感谢党、感谢政府”的话,他们却被晾到了一边儿,“心里多少有点不是滋味”。更让他们受打击的是,这些捐赠行为有时还被社会上某些人当成是别有用心的“凑份儿”、“做秀”。  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关则文表示,慈善机构“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他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并不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  “国内目前的劝募还是行政动员占主导,对民间劝募不重视。”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耿和荪也指出。广东一位企业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社会对我们有误解,不少老板其实社会责任感都很强,但找不到组织。应该说,政府劝募还没发动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展宏德博士还认为,当前的慈善机制和政策环境难辞其咎,理应从这个方面多一些反省。他说,民营企业家不太愿意投身于慈善事业与我国目前捐款优惠制度乏力不无关系,应动用制度、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来鼓励富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关则文认为,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从没参与过捐赠。  据悉,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即,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其他的则不能。此外,以实物捐赠的,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善有善报”,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如何促使富人多行善  “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正常现象。”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前所长资中筠认为。近年来资中筠多次呼吁慈善立法。他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机关对慈善机构的法规建设还没有重视起来。  宏德博士认为,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宏德博士说。  如何保证捐赠到位,不被挪用,也是一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监管、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垄断体制下的慈善组织,难以做到善款善用。  关则文认为,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欠规范,问题较多。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因此,他提出,要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下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工作和审计工作。  “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关则文这样期望。关则文还认为,让民间慈善回归民间,让其在政府的监管和扶持下健康成长为一支重要的慈善力量。  “政府主导的或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这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不争事实。政府行为一直都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渠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救助行为显然不可能做到全面覆盖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群。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约束与监督,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不失为一条比较现实的路径。”民盟中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刘骆生说。  公益慈善界人士指出,在一些发达国家,高达50%的遗产税是迫使富翁支持慈善事业的重要原因之一。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出台有关“遗产税”的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促使有钱人主动投身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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