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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加强执行力建设,解决“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保障“三大青田”建设,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青田科学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三)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慢作为”的范围
第三条 凡单位或个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慢作为”:
(一)对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文件明确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久拖不办,没有回音,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相执行、有选择执行的;
(二)对已经协调明确的事宜,借口要请示、研究,在限定时间内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
(三)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审批、服务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刁难或拖延时间等,贻误服务对象办理的;
(四)属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晰,但相关单位又不及时报请上级机关研究明确的;
(五)部门内部缺乏协调,衔接失当,环节多、程序杂,窗口授权不到位,办理时限“就高不就低”,导致工作流程重复、失序,办事效率低下的;
(六)群众多次投诉,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及时处理,或只作应付性处理的;
(七)对服务对象的请求应当和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清的,应当和能够立即办理而拖延怠慢的,应当和能够解决而推诿不办的;
(八)在受理经办事项中,为谋取私利,以各种形式暗示服务对象,有意拖延办事时间的;
(九)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未按规程及时提供相关服务或未按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导致服务对象不能顺利、满意办理申请事项的;
(十)其它“慢作为”行为的。
第三章“慢作为”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慢作为”责任分为责任人责任和单位责任;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查实为“慢作为”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慢作为”的当事人,属首次“慢作为”的,给予诫勉谈话,责成其向服务对象道歉,同时取消责任当事人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慢作为”的,从重处理;
(二)对单位年度内出现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慢作为”的,给予该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对属单位行为造成“慢作为”的,给予该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慢作为”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