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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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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eaky7836 发表于 2009-9-21 19:0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enter]邓敏文[/center]  我受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向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的修改情况,请各位代表审议。现行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是1999年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有关通知及民政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对本会原有的章程进行修改,然后于2000年6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的。因为有民政部统一规定的社团章程范本,所以我们对本会现行章程没有做太多的修改,只是根据本会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对一些条款及某些文字表述做了增补或改动。如:第一条“本会名称”,常务理事会一些常务理事考虑到本会名称应与“民族大学”、“民族文学研究所”等相关机构名称协调一致,提出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改称“中国民族文学学会” 。这个动议虽然很好,但须经民政部批准后方能更改,所以本章程仍沿用原有名称。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将“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改为“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和工作者” ,使团结的面更加广泛。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将“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论文集……”改为“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信息、资料、论文集……”,其他有关条款也相应增加“信息”二字,以体现本会对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信息的重视。第三章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中的第(三)款,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改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以方便实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第(六)款:“宣传本会,为本会推荐新会员” 。使本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队伍越来越大。第三章第十二条,将“如果会员在一年内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改为“如果会员在一定年限内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以照顾某些会员出国深造等特殊情况。第四章第十六条,将“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他有关条款也相应改为“五年”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使本会的领导机构能保留较多的学术骨干。因为本章程修正草案事先没有印发给各位代表,所以常务理事会决定将章程草案在代表大会上全文宣读并对修改部分做出说明。<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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